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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预警(2023-4-24)

2023年04月24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一、澳大利亚对华风电塔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

2023年4月2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57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中国的风电塔(Wind Towers)作出的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建议,涉案企业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PenglaiDajin Offshore Heavy Industry Co., Ltd.)自2022年3月11日起暂定倾销有效税率为1.2%。

2013年8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风电塔启动反倾销调查。2014年4月16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企业的税率:中国为15.0%~15.6%、韩国为17.2%~18.8%。2018年7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风电塔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3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33号公告,决定从2019年4月17日起,终止韩国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措施;同时继续延长中国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措施,以从价税方式计征6.4%~10.9%的反倾销税。2022年5月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35号公告称,应中国企业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风电塔发起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8.20.00、7308.90.00和8502.31.10。此次调查产品不包括吊舱和螺旋桨叶片(不管它们是否附在风塔上)以及任何未连接到风塔或其部分的内部或外部部件。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二、澳大利亚对华风电塔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

2023年4月2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58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中国的风电塔(Wind Towers)作出的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建议,涉案企业重山风力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CS Wind China Co., Ltd.)自2022年3月16日起,暂定倾销有效税率为0。

2013年8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风电塔启动反倾销调查。2014年4月16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企业的税率:中国为15.0%~15.6%、韩国为17.2%~18.8%。2018年7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风电塔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3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33号公告,决定从2019年4月17日起,终止韩国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措施;同时继续延长中国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措施,以从价税方式计征6.4%~10.9%的反倾销税。2022年5月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36号公告称,应中国企业重山风力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中国的风电塔发起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8.20.00、7308.90.00和8502.31.10。此次调查产品不包括吊舱和螺旋桨叶片(不管它们是否附在风塔上)以及任何未连接到风塔或其部分的内部或外部部件。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三、欧亚经济联盟对华滚动轴承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4月2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3/365/AD3R3号公告称,依据2023年4月20日第6号决议,应欧亚经济联盟企业申请,对原产自中国的滚动轴承(不包括滚针轴承)启动第3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8482 10 100 1、8482 10 100 2、8482 10 100 9、8482 10 900 1、8482 10 900 2、8482 10 900 3、8482 10 900 8、8482 20 000 1、8482 20 000 2、8482 20 000 9、8482 30 000 1、8482 30 000 9、8482 50 000 1、8482 50 000 2、8482 50 000 9、8482 80 000 1、8482 80 000 2、8482 80 000 9、8482 91 100 0、8482 91 900 0和8482 99 000 0。

调查机关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Департамент защитывнутреннего рынка Евразийской  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комиссии Смоленский бульвар, дом 3/5, строение 1, Москва,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 119121

案件评述意见及相关材料邮寄至: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Москва, Летниковская ул., д. 2, бизнес-центр «Вивальди Плаза», корпус D

电话:+7 (495) 669-24-00 分机1272

2006年11月1日,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对原产自中国的滚动轴承启动反倾销调查。2007年12月13日,俄联邦政府正式对中国滚动轴承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31.3%~41.5%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此后,欧亚经济联盟先后进行了2次日落复审调查并作出肯定性终裁,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18年8月21日第139号决议,欧亚经济联盟第2次将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5年,至2023年8月20日。2022年10月2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铁路机车用锥形滚子轴承(税号为8482 20 000 9)启动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审查当前市场形势下,是否继续对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四、秘鲁调整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措施适用方式

2023年4月18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Indecopi)竞争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法院竞争保护分庭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El Peruano)发布第025-2023/SDC-Indecopi号决议,决定维持第061-2022号决议中裁定的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不包括拖鞋和凉鞋)的反倾销措施,并就反倾销税适用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征税区间及有效税率请见附件。

附件:1. 秘鲁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税税率表.doc

      2. 秘鲁决议原文.pdf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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