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正文

经贸预警(2023-10-18)

2023年10月18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2023年10月18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一、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华滚动轴承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

2023年10月16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3/379/AD3R2号公告称,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2023年10月16日第9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铁路机车用锥形滚子轴承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决定维持欧亚经济委员会2018年8月21日第139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31.3%和41.5%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铁路机车用锥形盒式滚子轴承(俄语:Подшипники роликовыеконические кассетного типа),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482 20 000 9项下的产品。

2006年11月1日,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对原产自中国的滚动轴承启动反倾销调查。2007年12月13日,俄联邦政府正式对中国滚动轴承征收31.3%和41.5%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此后,欧亚经济联盟先后进行了2次日落复审调查并作出肯定性终裁,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18年8月21日第139号决议,欧亚经济联盟第2次将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5年,至2023年8月20日。2022年10月2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中国的铁路机车用锥形滚子轴承(税号为8482 20 000 9)启动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2023年4月2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滚动轴承(不包括滚针轴承)启动第3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848210 100 1、8482 10 100 2、8482 10 100 9、8482 10 900 1、8482 10 900 2、8482 10 900 3、8482 10 900 8、8482 20 000 1、8482 20 000 2、8482 20 000 9、8482 30 000 1、8482 30 000 9、8482 50 000 1、8482 50 000 2、8482 50 000 9、8482 80 000 1、8482 80 000 2、8482 80 000 9、8482 91 100 0、8482 91 900 0和8482 99 000 0。2023年7月19日,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3年7月18日第103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将中国滚动轴承(不包括滚针轴承)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4月20日(含),税率维持31.3%和41.5%不变。2023年9月2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中国铁路机车用锥形滚子轴承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披露,预计2023年和2024年欧亚经济联盟用于生产涉案产品的配件基本能够自给自足,因此建议维持欧亚经济委员会2018年8月21日第139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

(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原文:https://docs.eaeunion.org/docs/en-us/01441727/oa_16102023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二、欧盟对华电解二氧化锰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3年10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产品(Electrolytic Manganese Dioxides)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0%~34.6%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表。涉案产品为电解过程之后未进行热处理的二氧化锰,涉及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820 10 00(TARIC编码为2820 10 00 1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自然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15个自然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

2023年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AUTLAN EMD SL于2023年1月3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附表:欧盟对华电解二氧化锰产品反倾销初裁征税表

(编译自:欧盟官方公报,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302120、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三、美国企业对一次性电子烟及其组件和包装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3年10月13日,美国R.J. Reynolds Tobacco Company公司和R.J. Reynolds Vapor Company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特定一次性电子烟装置及其组件和包装(CERTAIN DISPOSABLE VAPORIZER DEVICES AND COMPONENTS AND PACKAGING THEREOF)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美国、中国等25家企业涉案。

来源: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局 

《经贸预警》信息内容来源于国家贸促会贸法通平台,报告内容仅供预警与风险提示,供参考之用,不能将其视为做出决策的唯一依据。如有任何意见与信息反馈,请与我们联系。

北京市贸促会法律部

联系人:田博文

电子邮件:tianbowen@ccpitbj.org

电话:010-88070495;13718609060

网址:http://www.ccpitbj.org/

主办:北京市贸促会     建设运维:北京市贸促会综合事务中心

京1CP证12017809号-3|京公网安备1101020006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