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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国家《简单压力容器技术法规》解读

2024年02月22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近日,沙特SASO向WTO发布通报(G/TBT/N/SAU/1320)计划实施《海湾简单压力容器技术法规》。该法规由阿联酋、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也门共同发起。通报评议截止日期至2024年3月17日。

该GCC技术法规涉及具有以下特征的简单压力容器(“容器”):

(a)容器是焊接的,旨在承受大于0.5bar的内部表压,含有空气或氮气,不用于燃烧;

(b)有助于压力容器强度的零件和组件由非合金优质钢或非合金铝或非时效硬化铝合金制成;

(c)该容器由以下任一元件制成:圆形横截面的圆柱形部分,由围绕与圆柱形部分相同的轴线旋转的向外碟形和/或平端封闭;围绕同一轴线旋转的两个碟形端部。

(d)容器的最大工作压力不超过30 bar,该压力与容器容量的乘积(PS × V)不超过10000bar.L;

(e)钢容器的最低工作温度不低于-50°C,铝或铝合金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高于300°C。

该技术法规不适用于:

(a)专门设计用于核用途的容器,其故障可能导致放射性排放;

(b)专门用于安装或推进船舶和飞机的船舶;

(c)灭火器。

《海湾简单压力容器技术法规》包括5章:第I章为一般规定;第II章为经营者义务;第III章为PS × V乘积超过50bar.L的容器的一致性;第IV章为组织市场监督、进入海湾共同市场的容器控制和组织保障程序;第V章为委员会、过渡条款和最终条款。法规附件I为基本安全要求、附件II为合格评定程序、附件III为说明、定义和符号、附件IV为制造商符合性声明和附件V为进口商符合性声明。

部分内容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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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海湾简单压力容器技术法规》第I章要求PS×V的乘积超过50 bar.L的容器应满足本法规的基本安全要求;PS×V的乘积为50 bar.L或更小的容器应按照良好工程实践进行设计和制造。

符合性

《海湾简单压力容器技术法规》第III章第(12)条中指出PS×V的乘积超过50 bar.L的容器,如果符合海湾标准或其部分,并且该标准或其部分已由该组织发布,则应被推定为符合这些标准或其部分所涵盖的附件I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如果第(12)条中提到的海湾标准尚未制定或发布,并且简单压力容器符合国际标准,则应被推定为符合附件I所列标准或其部分所涵盖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

合格评定

《海湾简单压力容器技术法规》第III章第(15)条提出:

1、在制造之前,PS×V超过50 bar.L的容器应接受附件II第1点规定的海湾型式检验(模块B),如下:

(a)对于按照第(12)条所述海湾标准制造的容器,制造商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 (i) 在不检查样本的情况下,通过检查技术文件和支持证据来评估容器技术设计的充分性(模块B——设计类型);
  • (ii)通过检查技术文件和支持证据,以及检查代表所设想的完整容器(模块B - 生产类型)的原型,评估容器技术设计的充分性。

(b)对于不是按照第(12)条所述海湾标准制造或仅部分制造的容器,制造商应提交代表所设想的完容器生产的原型以及技术文件和辅助证据,以供检查和评估容器技术设计的充分性(模块B - 生产类型)。

2、在将其投放海湾共同市场之前,容器应经过以下程序:

(a)如果PS×V的乘积超过3000 bar.L,则根据内部生产控制和受监督的容器测试(附件II第2点规定的模块C1)型式符合性;

(b)如果PS×V的乘积不超过3000 bar.L,但超过200 bar.L,制造商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 (i)根据附件II第2点规定的内部生产控制和受监督的容器测试(模块C1)型式符合性;
  • (ii)根据附件II第3点规定的内部生产控制和随机间隔受监督的容器检查(模块C2)型式符合性。

(c)如果PS×V的乘积不超过200 bar.L,但超过50 bar.L,制造商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 (i)根据附件二第2点规定的内部生产控制和受监督的容器测试(模块C1)型式符合性;
  • (ii)根据附件二第4点规定的内部生产控制(模块C)型号符合性。

相关出口企业需注意该技术法规内容,以及合格评定要求等,合理规划产品出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如对该通报有异议或疑问,可与本中心联系。

来源:南亚标准研究暨成都技术贸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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