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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2022年09月27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前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在目前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下,商品或服务贸易不再局限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与此相对应,如何在进出口环节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至关重要。在这方面,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均约定了相应的海关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职能源自于WTO的《TRIPS协议》,该协议在有关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部分,就执法各成员在执法措施采用中,各国应当承担的总体义务和采用的具体措施形式中的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而我国根据《TRIPS协议》的精神和要求,通过《海关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国内企业在涉外纠纷中,常常会遇到两方面的海关知识产权纠纷,一是如何利用海关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进出口假冒、侵权商品;二是自己进出口的产品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在被海关拦截时,该如何应对处理。笔者将结合自己处理过的两个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案例权利人如何利用海关措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ELLE商标海关保护

基本案情

法国公司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是知名时尚品牌ELLE的商标权利人,在海关对众多类别的ELLE商标均进行了海关保护备案。北京机场海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出口的一批上万件的服装标注“elle&elle”商标,价值高达四万多欧元。经权利人检查,确认其构成侵犯ELLE商标权,于是北京机场海关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这批出关货物,并处以罚款。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商标权利人积极运用海关保护的方式,防止了侵权商品流入国际市场,维护了其知识产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要进行海关保护,前提是需要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权利人主体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权利人合法进出口货物的名称及进出口信息、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出口商及相关信息等。以上信息如果有文件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证明。

目前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别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世界博览会标识。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则不能获得海关知识产权。从实践来看,专利权的海关保护难度较大,海关保护更多的还是体现在商标权和著作权方面。

海关有两种查处侵权商品的方法,一是依职权保护,二是依申请保护。本案采取的即为依职权保护的方式。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

在本案中,北京机场海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申请出口的带有“elle&elle”商标与海关系统中备案的“ELLE”商标构成相同商品的类似商标,并且出口的企业不是商标权利人备案的合法出口人,因此对这批货物不予放行,并且书面通知备案的权利人。如果权利人认为这批货物构成侵权,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说明构成侵权的理由,并向海关提供担保。海关收到申请和担保后,会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果海关认定构成侵权,则有权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如果权利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证明被扣留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海关则将对货物放行。同时,因扣留货物给货物进出口方造成的损失,以及被扣押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等责任将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律师建议

对于权利人而言,一方面,可以积极借助于海关的力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还可以基于海关保护,采取如下延伸行动:

(1)根据海关查获的货物信息和出口商信息,采取进一步调查,摸清侵权货物的具体源头。

(2)根据了解清楚的侵权货物来源信息,向侵权货物来源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或版权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执法,从根本上制止侵权源头行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3)如果海关调查发现进出口的涉嫌侵权货物数额巨大,已达到构成犯罪标准,海关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刑事查处。

 

案例二:进出口企业在海关被扣留货物如何应对--Rexnord商标海关保护案

基本案情

国内A公司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传动链”等商品上注册了“Rexnord”商标,并且进行了海关备案。某地海关据此扣留了一批国内B公司出口的带有“Rexnord”商标的联轴器商品,认为涉嫌构成侵权。而B公司是接受C公司订单而生产、出口的这批货物,C公司在国内第7类“联轴节(发动机部件)”等商品上注册了“Rexnord”商标,并许可B公司使用该商标。据此,B公司向海关提供了意见,认为自己是C公司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人,有权使用C公司的“Rexnord”注册商标。海关支持了B公司的抗辩意见,对这批货物予以放行。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被扣留货物的B公司以其拥有注册商标的许可权为由,成功使其被扣留的货物放行,该应对称作合法使用权抗辩,即出口人有合法注册商标、有权使用该商标。即使对方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只要进出口企业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且按照注册商标的样式使用,就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对方应首先通过商标无效等行政程序处理,而无法直接指控商标侵权,海关也不能据此扣留货物。

律师建议

被扣留方一方面可以如上地主张合法使用权抗辩,另一方面,还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主张被扣留货物的商标与权利人备案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或并非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商标权的保护,以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为限,海关虽然初步认定构成侵权,但商品类似或商标近似的判断毕竟是较为主观的判断,如果进出口企业的商标、商品与备案的商标、商品存在一定的差异,还是有较大的争辩空间的。海关也会听取被扣留方的意见,如果意见成立,海关会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予以放行。

(2)主张其已经从权利人处获得授权。被扣留方不一定必然是侵权人,也可能是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方,只是尚未将其加入海关备案的许可人名单中。如果是这种情况,被扣留放应联系权利人,由权利人请求放行。

(3)与权利人协商谈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平解决纠纷。

 

结语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快捷、高效的优点,我们建议权利人积极采用。对于有志于国际市场的企业,通过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的防止国内的侵权假冒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可以很大程度上遏制海外的假货泛滥;同时,国内企业也应当提前了解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则,提前预防,积极应对自己的进出口货物被海关扣留,必要时求助于专业人士,以便顺利通关。以上是笔者关于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对国内的企业有所裨益。

主办:北京市贸促会     建设运维:北京市贸促会综合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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