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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客节目应如何合规使用音乐作品

2023年03月06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近两年,听播客成为当前社会的新流行现象,这被媒体和学界评价为听觉文化复归。据艾媒咨询预测,2022年中国在线音频用户达7亿人,2023年将超过9亿。随着用户规模的增长,国内音频平台荔枝、喜马拉雅、蜻蜓FM开始推出相关业务,小宇宙、海盗电台等新生播客平台也纷纷入局。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和广告主进入这个行业。

对播客主理人而言,使用适当的配乐不仅可以在谈话中调节气氛,也能够为后期发布的节目丰富内容,是播客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未能依法使用,将存在较大侵权风险。为此,本文将从实际使用场景出发,指导主理人在播客中如何合规使用音乐作品。

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将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将他人音乐作品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平台上进行传播需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将构成著作权侵权,对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已经早有定论。

例如在(2019)京73民终1384号案件中,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平台直播期间通过电脑音乐软件播放了《恋人心》歌曲。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斗鱼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斗鱼平台侵害该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斗鱼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主播的行为没有获得授权构成对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而斗鱼公司并非通常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斗鱼公司虽不参与创作,但直播方成果的权利属于斗鱼公司,这说明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其不能就此免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和合理损失3200元。

二、网络播客平台对播客节目是否有审查管理义务

一般而言,在法律意义上网络播客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仅向主播及用户提供存储服务、技术服务,并不直接提供内容。故根据《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播客平台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即其对于播客相关内容不具有预先审查的义务,仅在收到权利人做出的有效通知的情况下才具有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

“但我们注意到,根据目前的相关行业规范及行业实践,如果网络播客平台与创作者之间按照主播的收益进行直接分成,或者播客平台将作为播客节目的直接权利人,则此时播客平台可能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无法免除其预先的知识产权审核义务。

三、在播客节目中使用音乐作品的合规要点

如前所述,在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使用音乐作品是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但在商业实践中,无论是音著协还是相关唱片公司,都没有针对个人商业使用音乐作品设置明确便捷的授权渠道,取得授权实际上存在不少程序障碍。那么作为播客主理人如何才能合规的使用音乐作品呢?我们在此给出如下的合规要点及建议:

1、确认平台是否提供创作音乐作品授权

如前所述,目前司法实践要求网络平台对平台内容承担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管理义务。为了便于平台用户发布内容,很多平台会事先向权利人购买音乐作品授权,用户在该平台提供的音乐作品清单内可自行使用。例如抖音与日本唱片公司爱贝克斯合作、腾讯音乐合作、上线“看见音乐计划”就是为了解决音乐版权问题。因此,播客主理人可向平台方确认是否提供相应的歌曲授权以及可使用的作品清单,并在清单范围内根据需要选取制作播客节目。

2、不应心存侥幸使用音乐作品的个别片段或副歌部分

在考量音乐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时,人民法院以是否满足“实质性使用”作为标准,而不考虑实际使用音乐作品的长度。实质性使用指的是音乐作品的歌词或乐曲能否完整变现作者希望通过作品表达的思想内容,所使用的乐曲部分是否体现作者在音乐作品中具有艺术个性的旋律、节奏、和声、复调的安排和设计。例如在前文提及的(2019)京73民终1384号案件中,主播只播放了该音乐作品的1分10秒,又如在(2007)武知初字第179号案件中,网站提供《九月九的酒》歌曲的片断在线试听仅有23秒,但人民法院均认为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如果平台不提供音乐作品授权,播客主理人不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使用的音乐作品时间较短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其依然存在侵权风险。

3、可选择使用公共领域的音乐作品作为配乐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并非永久,其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对于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任何人在不侵害作者署名权、修改权等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例如FreePD(https://freepd.com)、Free Music Archive(https://freemusicarchive.org/)等网站便对外提供该等公有领域的作品,可由用户自行选取使用。

另外,现在也还有很多持开源共享精神的音乐人,他们会将其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贡献到公有领域。对于此类音乐作品,创作者均可以依据相应的共享协议进行使用,例如常见的共享协议有CC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但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即使是公版音乐,如果有人重新演绎并重新制作,则对于该等重新演绎的版本也不能直接使用,并非所有版本均没有侵权风险。

4、为每次使用的音乐作品进行完整署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分为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不同权利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如果侵权使用权利人的音乐作品,一般而言仅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而如果使用音乐作品且未为权利人署名的情况下,可能同时侵犯其署名权,此时需要主理人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之外,另行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即主理人需要在发布播客的平台对权利人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该等道歉声明实际上会影响播客本身的形象。

因此,为了避免播客节目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我们建议相关主理人在每期节目中均对实际使用的音乐作品情况进行说明,表明其词曲作者、演唱者、制片方等信息。这样即使因管理疏漏使用了未经授权的音乐,也仅需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避免损害后果的延伸。

5、谨慎制作电台类播客节目

当前的播客节目主要以谈话类为主,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主要是作为节目的配乐,并不属于主要内容,每期节目可能使用的音乐作品数量较为有限。但如果制作电台类节目时,将不可避免的使用大量的音乐作品,如果该等音乐作品未能获得有效授权,将来产生侵权纠纷的可能性非常高,且需要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故我们建议主理人应谨慎制作电台类节目。

6、确认并精简播客节目使用的音乐作品清单

考虑到音乐作品的授权使用较为复杂,即使行业内的专业人员也容易在授权使用上出现漏洞,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主理人来说很容易就会陷入“法言法语”的迷宫。因此,为了降低该等因授权条款、法律规定不明导致的风险,我们建议主理人对于播客节目中常用的音乐作品进行梳理,明确将使用的音乐作品清单,一方面可以节省制作节目时寻找音乐的时间,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的限制可能侵权的音乐作品数量,避免承担过高的经济责任。

7、委托他人或通过AI创作专有的配乐

在平台没有能够使用的曲库且公共领域的音乐作品不能够满足主理人需求的情况下,主理人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委托相应的工作室创作符合播客调性且有商业使用许可的音乐,这样就不会存在著作权的问题。

另外,随着AIGC行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AI音乐创作平台,例如用户可以到Mubert平台(https://mubert.com/)自行输入文字或图像获得一段音乐作品,网易云音乐也提供了自己的AI音乐平台网易天音。近日,Google公布了AI音乐模型MusicLM,通过该AI模型用户可以使用文字直接生成高保真的音乐。由于AI工具具有极高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即使输入相同的关键词其获得的作品也会存在明显的差别,可以认为是专属于用户的独一无二的音乐,能够保证其体现出播客的独特风格。

四、播客节目侵权的赔偿责任

对于音乐作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明确的保护思路及相对统一的裁量赔偿标准。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就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裁判标准》对文字、音乐、视频、美术等不同作品的法定赔偿标准分别进行了量化。在音乐作品赔偿标准中,单独对网络播放、网络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

根据前述《裁判标准》规定,针对网络播放音乐作品,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原告为录音制作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原告为表演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元。当然,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肯定会根据音乐作品知名度、音乐作品使用时间、节目播放次数、平台知名度等综合情况进行调整,但整体裁判尺度一般不会突破该等裁判标准,播客主理人可以据此建立基本的法律赔偿预期。

特别声明: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来源:天元律师事务所,作者:李昀锴,审定:孙彦,主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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