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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经营中国企业的境外合规问题(三)——东南亚地区反垄断申报制度概述之越南、印度尼西亚

2024年01月10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2024年01月10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本系列的第二篇文章为南美反垄断申报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哥伦比亚、智利、巴西、阿根廷四个主要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申报制度。本文为东南亚地区反垄断申报制度概述,主要介绍越南、印度尼西亚两个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申报制度。我们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介绍新加坡、泰国等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申报制度。

前言

近年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中美贸易战、俄乌冲突、巴以冲突等多重不稳定因素影响,中国投资者赴美赴欧投资前景未卜,投资者热情明显下降。与投资者在欧美国家遭遇投资寒冬的情形相反,2022年1月1日,东盟10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在当下全球化遭遇逆流以及全球产业链重塑的宏观大背景下,RCEP这一极具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预期将为区域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和全球经济发展注入强有力的动能,东南亚则有望成为未来全球投资最为关注的新兴市场之一。1

在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赴东南亚投资时,应日益重视主要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申报相关规定,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本文挑选东南亚地区两个广受中国投资者青睐司法辖区——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的反垄断申报制度进行介绍,以期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 越南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地势狭长,东南濒临南中国海,北部与东北部与中国水陆接壤,交通与经贸往来十分便利,且处于东南亚诸国的地理中心,具有区域合作的天然优势。2越南作为东南亚新兴经济体之一,随着自身经济的高速发展,凭借着较低的劳动力成本,灵活的制造能力和日益扩大的市场,成为众多投资者的生产制造基地,目前已有大量中国企业在越南注册公司和开办越南工厂。中国是越南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目的地。2021年,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大关,达到2302亿美元,同比增长19.7%。2022年,中国与越南的贸易额达到2349.2亿美元,占越南2022年进出口总额的24%。3

越南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最初颁布于2004年,2019年7月1日,《竞争法2018》正式生效,取代了此前2004年的版本。2019年9月26日,越南政府颁布了《第75/2019/ND-CP号法令》(“《第75号法令》”,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对反垄断行政处罚作了更详细的规定。2020年3月24日,越南政府颁布了《第35/2020/ND-CP号法令》(“《第35号法令》”,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进一步细化规定了《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评估标准等内容。2023年2月,越南签发《第03/2023/ND-CP号法令》(该法令于2023年4月1日正式生效),通过该法令正式设立了越南国家竞争委员会(Vietnam Competition Commission, VCC)作为竞争法主管机关。4

(一)越南反垄断申报触发标准

根据越南《竞争法2018》,达到特定标准的经济集中(economic concentration)需在交割前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经济集中包括以下情形:企业兼并(merger,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所有合法资产、权利、义务和利益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并同时终止其业务活动或停止存续)、企业合并(consolidation,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将其所有合法资产、权利、义务和利益转让给一个成立的新实体,并同时终止其业务活动或均停止存续)、企业收购(acquisition)以及企业之间新设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

根据《第35号法令》,除部分特殊行业外,达到以下任一标准的经济集中,需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1) 交易一方或其集团公司在拟实施集中的上一个财务年度在越南的资产价值达到3万亿越南盾(约合9亿元人民币);

2) 交易其中一方或其集团公司在拟实施集中的上一个财务年度在越南的营业额达到3万亿越南盾(约合9亿元人民币);

3) 交易金额达到1万亿越南盾(约合3亿元人民币);或

4) 交易各方在拟实施集中的上一个财务年度在相关市场的合并市场份额达到20%。

需要注意的是,《第35号法令》为保险、银行、证券等特殊行业规定了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申报标准,具体列示如下:

标准/行业

银行

保险

证券

上一财务年度在越南的资产价值

占越南所有信贷机构系统总资产的20%以上

≥15万亿越南盾(约合445亿元人民币)

上一财务年度在越南的营业额

占越南信贷机构所有总营业额的20%以上

≥10万亿越南盾(约合30亿元人民币)

≥3万亿越南盾(约合9亿元人民币)

交易金额

占越南所有信贷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20%以上

≥3万亿越南盾(约合9亿元人民币)

相关市场合并市场份额

≥20%

(二)越南反垄断申报处罚规则

根据《竞争法2018》和《第75号法令》,对于未依法申报的企业,主管机关可对其处以上限为其上一年度在相关市场上合计营业收入的5%的罚款;对于进行申报、但在主管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前实施集中的企业,主管机关可对其处以上限为其在相关市场上合计营业收入的1%的罚款。

(三)越南反垄断申报执法动态

根据越南竞争和消费者管理局历年年报统计,2019-2022年越南的反垄断申报审查案例逐年增长,2019年审结及在审案件仅22起,2020年62起,2021年130起,到2022年已上升至154起,达到2019年的7倍之多,充分体现出反垄断申报审查日益活跃的趋势。

截至目前,主管机关尚未作出针对违法实施集中企业的处罚决定。尽管如此,考虑到越南的反垄断申报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其未来的执法存在趋严的可能性。因此,建议企业在赴越南投资时,做好反垄断申报合规方面的工作,及时对于相关投资交易是否触发越南的反垄断申报义务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申报。

第二部分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是东盟的主要创立国之一,也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占据中日韩三国的资源运输要道。5印度尼西亚具有高度城市化、移动互联网普及率较高的特点,且具有强大的消费能力。与其他东南亚国家相比,印度尼西亚的经济体量和增长潜力显著,特别是在服务业、科技和创新领域。印度尼西亚还采取多项政策措施吸引外资,是东南亚最具潜力、最开放、最包容的市场之一。6

印度尼西亚的竞争法制度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1999年,印度尼西亚正式颁布《关于禁止垄断行为与不公平商业竞争法》(1999年第5号)(“《反垄断法》”),并设立了独立的执法机构—印度尼西亚竞争委员会(Komisi Pengawas Persaingan Usaha,KPPU)。此后,印度尼西亚相继颁布了相关条例和指南,共同构成了印度尼西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框架。其中较为核心的条例包括2019年第3号条例《关于对可能导致垄断行为或不公平竞争的企业兼并、合并或股权收购的评估条例》、2010年第57号条例《关于可能导致垄断行为或不公平商业竞争行为的兼并、合并及股权收购条例》、2021年第44号条例《关于禁止垄断行为和不公平商业竞争行为的实施条例》、《兼并、合并或收购评估指南》等。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印度尼西亚出台了2020年第3号条例关于反垄断法的放宽政策,放宽对于反垄断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例如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期限从交易生效后30日延长至60日。7但该条例已于2022年取消,此前放宽措施于2022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KPPU将加大对于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或印度尼西亚市场相关的公司加强执法力度。

2023年3月30日,KPPU出台2023年第3号条例《关于对可能导致垄断和/或不公平商业竞争行为的兼并、合并或股份和/或资产收购的评估条例》,并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生效。该新规将取代2019年第3号条例,对印度尼西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规定进行更新和修订。8总体而言,该新规的出台缩小了强制申报的范围,减少了需要向KPPU进行申报的交易数量,同时也简化了申报程序。这也是印度尼西亚为了应对近年来跨境交易数量增加,KPPU审查压力较大而做出的调整。

此外,KPPU还颁布了2023年第20号政府条例《适用于KPPU的非税收入条例》,该条例于2023年5月5日生效,其中引入了经营者集中申报费用的要求。根据2023年第20号政府条例,申报费用为交易各方印度尼西亚资产价值总额或营业额(按集团计算)*0.004%(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最高不超过1.5亿印尼盾。如果交易能够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涉及政府政策,或者存在限制支付能力的外在或不可抗力情况,KPPU可以适当减免申报费用。9

(一)印度尼西亚反垄断申报触发标准

根据印度尼西亚《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印度尼西亚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为事后强制申报,申报人必须在交易生效后的30日内向KPPU进行申报。原则上,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不属于豁免范围的交易须进行申报:

1) 交易构成一项“兼并”、“合并”或“收购”;

2) 交易导致控制权发生;

3) 交易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 交易方的相关资产或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申报标准”);

5) 交易方在印度尼西亚直接或间接拥有资产和/或营业额(“本地关联”)。

如前所述,最新出台的2023年第3号条例对于印度尼西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申报标准和本地关联要求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缩小了强制申报的范围,尤其是境外交易申报数量将会大幅减少。

申报标准

现行有效的印度尼西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如下:

1) 交易方在印度尼西亚的资产价值合计超过2.5万亿印尼卢比(约合11.5亿元人民币);或

2) 交易方在印度尼西亚的销售额合计超过5万亿印尼卢比(约合23亿元人民币)。

与此前2019年第3号条例相比,新规的申报标准数额没有变化,但是将原来的交易方全球资产价值总额标准修改为交易方在印度尼西亚的资产价值总额标准。因此,目前印度尼西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将仅计算印度尼西亚境内的资产价值/营业额,不考虑印度尼西亚境外的资产价值/营业额,缩减了强制申报的范围。

本地关联

修订后的本地关联要求为交易各方均在印度尼西亚直接或间接拥有资产和/或营业额,该交易才需要进行申报。而根据修订前的2019年第3号条例,只要交易方之一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或进行销售,该交易就需要进行申报。该修订使得大量交易将无需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申报,尤其是涉及跨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不直接或间接拥有资产和/或营业额)的境外交易。

(二)印度尼西亚反垄断申报处罚规则

根据2010年第57号条例以及2020年10月6日生效的《兼并、合并或收购评估指南》,对于违反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或延期申报的行为,KPPU将有权做出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金额为10亿印尼盾(约合46万元人民币),罚款金额最高为250亿印尼盾(约合1152万元人民币)。

随后,印度尼西亚《创造就业法》(Jobs Creation Law,也称《综合法》)于2020年10月出台,《综合法》授权政府就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罚款金额发布条例。为了落实《综合法》,印度尼西亚政府颁布了2021年第44号条例《禁止垄断行为和不公平商业竞争的实施条例》,改变了罚款金额上限的计算方法。根据该条例,对于违反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或延期申报的行为,最高罚款金额将为相关利润的50%或营业额的10%,这将远超此前250亿印尼盾的罚款上限,KPPU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断扩大,无疑大大增加了企业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风险。

(三)印度尼西亚经营者集中申报执法动态

KPPU是东南亚最早的竞争管理机构之一,其反垄断执法活动也较为活跃。根据KPPU在其官网发布的年度报告,近几年向KPPU提交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数量不断增加,具体请见下表2017年以来KPPU每年收到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数量以及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处罚案例数量:10

由上表可以看出,2019年以来印度尼西亚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数量持续显著增长,2019年增长约59%,2020年增长约57%,2021年增长约20%,2022年增长约29%。2022年KPPU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开数据相对有限,就2021年数据而言,有202件申报案件为股份收购交易,其余少数申报案件为公司兼并和资产转让交易,交易额共计达到约8,833万亿印尼盾(约合4万亿元人民币),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房地产、物流以及技术行业。其中外国企业之间的交易占41%,外国申报方企业多来自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中国以及英国。11

此外,KPPU近年来对于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处罚决定也有所增长,由于缺乏反垄断合规意识或对于申报义务不了解,许多企业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容易忽略在印度尼西亚的事后申报,导致延迟申报,进而被处罚款。

综上所述,印度尼西亚新规出台,申报标准改变,罚款金额上限大幅度提高,反垄断法律风险相应增加。同时,印度尼西亚反垄断执法较为活跃,经营者集中申报更是其主要的执法活动内容,执法领域涉及多个行业。因此,建议企业保持对印度尼西亚反垄断制度及政策的关注,尤其是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制度变更和执法实践,在印度尼西亚开展并购交易时及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避免因延迟申报而受到处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印度尼西亚是事后申报制度,但为了保证在交易生效后的30日内能够及时提交申报,建议企业提前对交易是否达到印度尼西亚申报标准进行评估,如若需要进行申报,则应尽快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收集信息和文件,准备申报材料。

注:

1. 请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1112175559287307&wfr=spider&for=pc

2. 请见https://zhuanlan.zhihu.com/p/641937214

3. 请见https://business.sohu.com/a/727968341_99986629

4.《竞争法2018》规定了国家竞争委员会是负责审查合并申报的主要监管机关。在工业和贸易部(MOIT)的管辖下,国家竞争委员会承担了监督兼并管制制度以及实施罚款和补救措施的职能,这些职能以前分别由越南竞争和消费者管理局(Vietnam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uthority, VCCA)和越南竞争理事会(Vietnam Competition Council)履行。

5. 请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4066121248313225&wfr=spider&for=pc

6. 请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0257269830345695&wfr=spider&for=pc

7. 请见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8-522-5420?contextData=(sc.Default)&transitionType=Default&firstPage=true

8. 请见https://www.globallegalinsights.com/practice-areas/merger-control-laws-and-regulations/indonesia

9. 请见https://www.globallegalinsights.com/practice-areas/merger-control-laws-and-regulations/indonesia

10. 2017-2020年申报案件数量及处罚案例数量请见KPPU对应年份年度报告。2021和2022年申报案件数量参见https://www.globallegalinsights.com/practice-areas/merger-control-laws-and-regulations/indonesia,处罚案例数量参见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1c46ab5a-3148-4c52-af68-575844822137

11. 请见https://one.oecd.org/document/DAF/COMP/AR(2022)46/en/pdf

来源:君合法律评论

作者:

  • 魏瑛玲:合伙人。weiyl@junhe.com。业务领域:竞争法、  合规、公司与并购
  • 姚逍遥:律师。yaoxy@junhe.com
  • 王思思:wangss@junhe.com
  • 孙静怡:sunjingyi@junhe.com

声明:《君合法律评论》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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