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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提示】中企可考虑参与马耳他海上可再生能源投建

2023年10月18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2023年10月18日

来源:新华社马耳他分社

马耳他能源部 8 月 31 日公布首个国家海上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划六大区块用于建设海上风能或光伏发电场,并启动公开征求意见,将优先考虑采用漂浮式技术。全球漂浮式发电场预计将成未来趋势,我国在该领域已开始商业化运作,中国企业可以考虑抓住机会,参与到马耳他海上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建设项目中,并借此扩大到其他欧洲国家市场。

马耳他首个海上可再生能源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布的这份政策文件,发电场将位于距离海岸约 12-25 海里的马耳他领海和海上专属经济区,共规划了六大区块用于发展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到 9 月底,在对反馈意见进行评估后,马耳他将向国际发出招投标意向书。

其中,1 至 3 区位于马耳他东部和东南海岸,4 区位于马耳他南部,5 区位于马耳他西海岸,6 区位于戈佐岛西北部。马耳他能源和水务局对相关限制因素进行了初步评估,规划的海域考虑到了海深、风力、海上交通和其他环境限制。马耳他国土面积只有 316 平方公里,但是该国位于地中海中心,拥有 7 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可供发展可再生能源。

目前,马耳他的电力供应约 70%来自燃气发电厂,约 20%来自意大利至马耳他海底电缆的进口电力,仅约 10%来自可再生能源,且主要来自小型屋顶光伏装置。截至 2022 年底,马耳他光伏总装机容量为221.2MW。

据悉,马耳他制定海上可再生能源政策旨在进一步推动该国在能源使用和环境影响之间实现“绿色”平衡。这一政策将确保当地能源结构进一步多样化,并将支持该国实现其日益增长的挑战性目标,实现负担得起、可靠和清洁的电力来源。

根据该政策文件,马耳他发展海上可再生能源主要达到以下 9 个目标:支持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实施,重点关注 25 海里以内的海域;促进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投资;在对风力资源的初步评估和根据测深来划定潜在开发区域的基础上,提供全面的框架来促进可再生能源投资;在符合海洋空间规划和海洋资源管理的基础上,有效激励可再生能源投资;引导潜在投资者转向高效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以增加可再生能源的部署,并摆脱碳密集型能源;促进海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创新;确保海上能源潜力能够支持国家能源安全,通过促进能源结构多元化,进一步减少对进口能源和化石燃料的依赖;通过创造新的绿色就业机会,以及带动相关领域创造就业机会的可能性(包括制造业、建筑业、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等),推动经济增长;促进沿海和港口基础设施发展,支持供应链设施与海上技术相关的服务、运输、运营和维护活动等。

漂浮式风能、太阳能发电场将成优先模式

虽然马耳他发展海上可再生能源不会仅限于某一特定技术,但预计将优先集中发展海上风电技术。由于马耳他在陆上发展风电限制因素多,在海底安装固定的风电涡轮机又存在诸多限制因素,虽然少数水深低于 50 米的近岸沿海可以成为固定底部涡轮机的潜在区域,但却存在重大的环境和经济问题。

从长远来看,发展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可能性也存在,但是从中短期看,对马耳他而言,采取漂浮式风能和太阳能发电技术是最为可行的。

根据该政策文件,马耳他大多数有潜力开发海上可再生能源的区域海水都较深,不适合在海底固定安装涡轮机,漂浮结构将成为该国海上可再生能源发电最合适的技术选择。海上风电漂浮技术的重大进步,使得远深海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成为可能,并且对环境和经济活动造成的负担较小。

目前,马耳他大部分法律仅适用于领海,因此还需将某些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专属经济区。另外,未来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相对较大,投运发电后需要更加强大和可靠的电网系统,但是目前马耳他的电网系统相对较小,改造和提升电网规模和能力势在必行。

马所有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都将通过公开招标和竞价的方式进行。投标人应提交技术报价,包括系泊、安装能力以及项目交付、采购、调试、运营和退役的时间表,以及包括预算和财务报价。投标人中标后签署相关协议,该协议将赋予开发商建设和运营海上基础设施的权利,但须获得相关国家当局的所有必要许可、授权。

根据该政策文件,马耳他将采用“权力下放”模式来推动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由政府负责确定开发区域,启动竞争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的投资者。政府将与中标者签订协议,保证海上区域的使用符合协议并协助中标者获得所有相关许可、授权。

为了简化这些流程以加速许可程序,马耳他政府将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开发商可从服务中心获得建设和运营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所需许可程序的指导。该中心可以独立采取行动,或让其他行政单位参与许可过程,确保流程透明,最终节省时间和资源。

考虑到开发海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运营成本远高于陆上风能和太阳能发电,为此马耳他政府将考虑为该项目投资提供长期的价格保障。为此,该国政府考虑采取两种不同的金融工具,即差价合约机制或电力购买协议机制。

中国企业可抓住机会考虑参与项目投建

截至 2021 年底,全球漂浮式海上风电总装机容量为 123.4MW,其中几乎一半即 57.1MW 是当年新增容量,尽管趋势令人鼓舞,但仍处于发展初期,竞争力还有待提升。不过,在欧洲,漂浮式海上风电正在为欧洲提供着独特的机遇,多个国家都在进行相关的规划。

挪威能源巨头挪威国油于今年 8 月全面投入运行世界上最大的海上浮式风电场 Hywind Tampen,该项目位于挪威海岸外约 140 公里处,水深在 260 至 300 米之间,由 11 台 8.6MW 风机组成。法国将实施四个小型项目,每个约 30MW,并计划在 2 年内投运。预计到 2024 年,欧洲浮动式风力发电机总容量将达到 330MW。另外,还有多个欧洲国家宣布了开发浮式风电场的目标,如希腊计划到 2030 年达到 2GW,西班牙为 1-3GW,英国为 5GW。意大利为 3.5GW,而葡萄牙为 2GW。

相比而言,浮动涡轮机可以在离岸更远的地方和更深的水域发电,对环境的影响较小,这为没有浅水区的国家开辟了海上风电的大门,其中包括马耳他。

我国企业可考虑抓住机会,参与马耳他的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

一是我国与马耳他有着良好的、长期的双边关系,两国间的政府往来频繁,经贸合作也较为密切。良好的双边关系为中企在马耳他开拓市场提供了良好保障。深耕马耳他多年的上海电力就是一个成功案例,其控股运营的德利马拉 3 期电厂在马耳他电力供应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马耳他急需引入投资者和运营商,发展海上可再生能源技术。同时,充分提升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比例,也可以减少对进口电的依赖。

三是我国已经具备商业化建设海上漂浮风能、太阳能发电场的能力,且自主开发能力强,这为我国以后在海外参与投资建设的类似项目打下基础。今年 5 月,我国首座深远海浮式风电平台“海油观澜号”并入文昌油田群电网,这是我国第一个工作海域距离海岸线 100 公里以上、水深超过 100 米的浮式风电平台,“海油观澜号”的建成投用,使我国海上风电的自主开发能力从水深不到 50 米提升至 100 米级以上。我国建设海上浮式风电平台可以满足马耳他在这方面的需求,还可以借此拓展其他欧洲国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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