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8日
来源:新华社法兰克福分社
欧盟委员会近日公布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一直持续到 2025 年底。过渡期间,欧盟进口商无需支付“碳关税”,但需要按时提交碳排放量报告。2026年 1 月 1 日起,欧盟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开征“碳关税”的经济体。中国高碳排放行业对欧盟开展出口贸易业务时,应注意合理评估规避风险,并尽早实现碳成本核算与国际接轨。
为防碳泄露,欧盟追加“碳关税”新规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欧盟针对部分碳排放密集型行业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的税费,也被称为“碳边境税”或“碳关税”。 作为“fit for 55”(2030 年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较 1990 年至少减少 55%,2050 年前实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计划中的一部分,CBAM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防止碳泄露。所谓碳泄露指的是,出于成本考量,高碳行业的企业会将生产由气候政策更严格的区域转移向政策更宽松的区域。
现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只覆盖成员国内部的生产制造商,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CBAM 的锚定目标是确保欧盟境内和境外的制造商为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支付相同的碳成本。
根据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正式提案,“碳关税”法案定于 2023 年10 月开始实施,并设置两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仅对所涵盖的行业范围内碳排放量数据进行收集和报告,于 2026 年起正式开始征税。目前,CBAM 规定的征税商品覆盖包括水泥、电、肥料、钢铁、铝和化学品在内的六个行业。近日,欧盟委员会通过并对外公布了欧盟 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在过渡期(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欧盟进口商无需支付“碳关税”,但作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按时提交 CBAM 季度报告(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首次提交时间不得晚于2024 年 1 月底)。报告需要包括进口货物的数量信息、内含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以及上述货物内含排放量在原产国应缴纳的碳税,且该碳税没有获得原产国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如退税。
“碳关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记者在德国当地调研我驻德商务主管部门了解到,此次欧盟决心巨大,最终开征碳关税的可能极大。企业层面应从过渡期就高度重视,做好相关信息填报的准备,确保真实可信。
结合赛迪研究院节能与环保研究所的分析报告及新华社记者的前方调研,从供应链视角分析 CBAM 对中国企业有三大影响:
从上游原材料行业来看,短期影响有限。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 UN Comtrade 和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2022 年欧洲各国从中国进口金额最大的商品类别是电子产品和机械设备等,CBAM 目前征税商品的覆盖范围与中国对欧洲出口优势产品的重叠程度并不高。另外,目前 CBAM 只针对进口商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征税,暂时不覆盖上下游环节产生的碳成本。因此,短期内“碳关税”法案对中国商品出口的影响不大。
从下游工业制成品来看,长期影响不容小觑。随着 CBAM 体制的不断完善,更多高贸易暴露风险和高碳强度的产品将被逐步纳入,欧洲议会的草案提出在 2030 年将 EU ETS 体系内的所有产品均纳入“碳关税”监管范围。以钢铁行业为例,一旦“碳关税”向下游机械设备行业延伸,中国企业出口欧洲的贸易额将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
从供应链完整性来看,由于欧盟在低碳领域不断发力,可能会削弱我国企业在技术和生产成本方面的优势。一旦碳税开始针对中国的优势产业征收,结合反补贴和供应链等其他贸易法案,可能会造成原本供应链中的优势环节生产转移向低碳成本国家,影响供应链持续稳定。
此外,英国、日本、加拿大也在加紧酝酿出台自身的碳关税方案。比如加拿大政府表示,已在推进对从中国进口的、由煤电提供电力的商品征收碳关税,但尚未确定实施日期。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像是多米诺骨牌的启动道具,或将重塑全球产业格局,重构全球供应链布局。
相关企业应积极探索内部碳定价制度
企业要研究消化欧盟碳关税政策,尽快建立企业的碳台账。由于本质上 CBAM 法案是对欧盟经济体内外同质化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差额征税,CBAM 对扣除出口国部分碳成本做了相应规定。因此,2026 年欧盟正式开征碳关税后,中国出口企业可以运用 CBAM扣除机制,降低企业贸易成本。但其前提是碳成本可量化,碳关税申报准确,这要求企业既要符合 CBAM 管理要求,也要符合中国碳排放交易规则。以欧盟“碳关税”实施为契机,企业应根据原料供应和产品生产实际,评估和报告产品的碳足迹和可量化的碳关税成本,必须要做好多重规则下的合规管理,才能避免风险,进行正常贸易。
合理规避碳边境税对出口的冲击,做好战略规划。出口企业对欧盟碳关税要持续跟踪,动态评估,强化行业合作,强化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合作,推进国家和行业层面与欧盟之间的接触与对话,维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同时短期之内,可以考虑降低出口依赖,或将高碳排放强度、易受碳边境税冲击的商品出口转移至税负较轻的国家,以合理规避“碳关税”启动实施对企业经营利润造成的冲击。
积极探索内部碳定价制度。我国碳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体制机制还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健全碳排放监测核查体系,加之能源消费结构、生产技术、产品贸易结构的影响,中欧间贸易的隐含碳排放高度不对称。中国企业要持续优化生产流程、降低能耗和排放,同时在生产、投资、经营等活动中将碳价纳入考量,建立企业自己的碳成本测算、监控和风险预警机制,从企业端为我国碳市场建设贡献实践经验,推动经济结构和出口贸易结构调整,加快“双碳”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