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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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支会


2008年12月10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地 址:东城区商务局(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301房间)

电  话:6521931


概况及区位优势:

东城区地域总面积25.3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3.6万人,是重要的政治活动区、繁华的商贸服务区、资源丰富的文化旅游和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中心城区。


重要的政治活动区 东城区位于首都北京的心脏,区位优势得天独厚。天安门广场、紫禁城坐落于东城区,这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资源丰富,国家重大活动密集;区域内有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20多个国家部委,以及以社会科院为首的一大批国家级科研机构,信息资源丰富。


繁华的商贸服务区 东城区历来是商贾云集、商业、服务业高度发达的富庶之地,作为高业中心的地位已有上百年的历史。


著名的文化旅游区 东城区是北京文化古迹最为集中的区域。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6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0项,历史风貌占有量居全市之首。


开放的国际化城区 改革开放以来,东城区不断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通过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相关政策及服务措施

 

营造区域环境,为驻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 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区域环境,充分发挥东城区政府服务经济大厅的综合职能,为驻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2、 以驻区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要继续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外,不得自行设置审批环节。


3、 严格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 为驻区重点企业、重点税源户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子女入学,积极提供帮助。


5、 为驻区重点业、重点税源户的急需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协调解决进京户口。


6、 区政府服务经济中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驻区重点企业、重点税源户和高新技术上门年检,并为其设立专管员,建立专管员代理制度,协调涉及政府各部门的有关事宜。


鼓励社会各界到东城区兴办企业


1、 凡新注册登记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现代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的工商注册费,可凭工商部门的发票,由区政府服务经济中心予以报销(对区财政没有贡献,并不满三年迁出的企业须退还工商注册费)。


2、 对新注册登记且第一年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50万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贡献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按2%奖励,5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2.2%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2.5%奖励;从第二年起,每年对区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0.5%奖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按1.5%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此政策包括目前正在东城区经营的各类企业)。


3、 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是指新创办或原在外区注册经营新迁入东城区,并在东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4、 新注册登记的企业由区政府服务经济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确认。贡献较大的新企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经济中心、区地方税各局和区国家税务局确认。


鼓励单位将现有商业施和闲置房屋出让或出租给新增值税源户


1、 经区政府服务经济中心、区财政局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认定,对利用现有商业设施、闲置房屋进行出让或出租,吸引新增值税源户的单位,当年或第二年新增税源户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时,按该年贡献额的10%,给予进行出让或出租的单位一次性奖励;对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进行出让或出租的单位,按新增税源户对区财政贡献额,由区财政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服务经济中心,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共同确定)。


2、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由区政府服务经济中心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定期确定。


鼓励单位或个人为吸引具有一定规模的新企业到东城区经营提供中介服务


1、 吸引新企业到东城区经营,是指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


2、 新企业对区财政做出贡献后,按企业三年内最高一年贡献额的1%,给予提供中介提供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3、 为吸引新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经过当事双方或多方共同认定,并经区政府服务经济中心确认。


鼓励单位或个人为吸引较大规模的资金提供中介服务


1、 凡是列入区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吸引资金在1000万以上(不含中央、市级机关拨付的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按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1.30/00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1.50/00奖励。


2、 为吸引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当事双方或多方认可,并经区政府服务经济中心确认。


3、 采用一次性核定奖励,按资金到位比例分期支付。


4、 吸引资金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奖金的50%由区财政支付,其余部分由使用奖金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支付;吸引资金用于非经营性项目的,全部奖金由区财政支付。


5、 吸引资金为外资时,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