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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班牙开展电子商务所牵涉的税务问题


2013年04月12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与税务有关的问题、普遍原则及所采取的措施

到目前为止,西班牙还未建立有关借助互联网开展商品贸易和服务供应的专门的税收制度,并且已放弃设立专项税种(如bit tax)的做法,因此,对电子商务仍需执行与其它形式的商业活动相同的税法和税收规则(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基于上述情况,如何在一个现有规则从未涉及的全新领域执行现行法规便成为了西班牙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所面对的主要问题。这一现状决定了必须对现行法规作出必要的修改,才能使其适用范围覆盖这一新的领域,同时由于经常出现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与客户或用户分属不同国家的情况,如何制定国际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税收税收政策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包括西班牙在内的各国税务部门已向不同的国际组织或跨国组织发出了就电子商务活动的解释与管理开展国际合作的倡议,但另一方面,各国政府深知这种联合行动不可避免地将会延误有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立法工作。

有关国际范围的电子商务税收处理和影响西班牙电子商务税收规则的措施主要来自以下三个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西文简称OMC,英文简称WTO)。尽管世贸组织普在过去规定了一个有关无形商品进口关税的延缓履行期,但却无力就此类产品的关税问题作出定论。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西文简称OCDE,英文简称OECD)。经合组织在1998年的渥太华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税收框架性条件”。所达成的主要结论是国家税务部门应对电子商务实行与常规商业活动相同的税收原则,任何涉及这一领域的税收措施均应本着强化这些原则的目的,而不是本着对电子商务采取歧视待遇的目的制定税收措施。这些基本原则如下:

- 中立性:在不应建立以电子商务为课征对象的新税种的前提下,同样不应在不同形式的商业活动的税收制度之间制造差别,因为那样将会导致在不同形式的商业活动之间出现可供比较的有利性或不利性,从而影响交易者和/或消费者的倾向性。

- 高效性:不应通过规定将会降低开展此类交易本应具有的灵活性的形式上的义务的方式为电子商务设置障碍。相反,应鼓励使用电子信息通信手段履行这些义务。

- 法律保障与简明性:适用税法在其执行过程中应具备简明易行的特点,使交易者能够了解每项交易所要接受的税收处理办法,而不得影响和损害开展网络交易本应具有的灵活性。税务部门借助计算机手段向交易者发布“实时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 效力与公正性:应在有关税收领域的宪法原则的基础上制定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则,允许政府为防止偷漏税而建立适宜的监控机制。

- 灵活性:将要建立的规则应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使之能够适应因技术发展而经常出现变化的环境。

渥太华部长级会议同时还确认了框架性条件的发展应在集中于以下三大领域的工作纲领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 企业利润的国际税收―消费的国际税收

- 借助互联网进行的税收运作、赋税管理和征收

---欧盟(西文简称UE,英文简称EU)。欧盟在直接税领域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在这一领域也享有广泛的立法职能。欧洲委员会制定了三项法规的正文,其中的两个文本已于2002年2月12日得到了欧盟部长委员会的通过:

- 关于200O年6月7日理事会指令(COM2000/349)的提案。该提案对1977年第388号欧共体指令(有关协调增值税税基的第六项指令)作出了修改。各成员国最迟应在2003年7月1日将此项指令贯彻于本国法律之中。

- 关于第COM2000/349号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法规的提案。该提案对有关直接税领域(增值税)的政府合作的1992年第218号欧共体法规作出了修改。

- 2001年12月20日的第2001/115/CE号理事会指令。该指令对旨在简化和协调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并使之适应时代需要的1977年第388号欧共体指令作出了修改。此项指令的条款最迟将在2004年1月1日被西班牙增值税法所引用(其它成员国也是如此)。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除上述国际性措施外,西班牙财政国务秘书处起草的“关于电子商务对西班牙税收制度的影响的委员会报告”已于2000年10月得到了重新修订,而西班牙税务部门正是通过这一报告表明了西班牙政府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