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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作方式


2013年04月15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最常见的企业合作方式之一就是风险共担(合资)。西班牙法律将一方或几方进行的运作方式归纳为以下几种:

1)临时企业联盟(UTE)

根据西班牙法律中的定义,临时企业联盟是企业家们之间在某段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时间里共同开发或运作一项工程,服务或供应的合作制度。临时企业联盟允许几个企业家在一项共同的项目中联合运作。虽然这种形式的联合常见于大型工程和建设项目,但这不表示在其它企业行业中不能采用这种合作方式。

临时企业联盟本身并不是公司,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尽管如此,临时企业联盟还应以公证书的形式法律化,并在西班牙经济部的临时企业联盟登记中心注册,同时还应遵循类似于法律对西班牙公司的要求制订帐簿,并执行会计制度。此外,临时企业联盟也可以在商业登记中心注册。

2)经济利益集团(AIE)

经济利益集团与临时企业联盟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前者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实体。

经济利益集团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而应以方便合伙人开展业务活动和改善业务活动的效果为目标。经济利益集团不能以其成员的名义运作,也不能代替合伙人运作。因此,经济利益集团通常被用于在一个更广泛的协会或公司集团的内部组织中提供辅助性服务,比如集中化购销,对信息或行政服务的集中化管理等。

3)按参与份额共担损益的合资形式(Cuentas en Porticipación- CEP)

这种不受任何程序要求的限制的联合模式的突出特点在于融资合作,即一个或几个企业家(非管理性投资人)对另一个企业家(管理性投资人)的业务感兴趣,而按照议定的数量资助这些业务活动,并按照议定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损失。

这类货币出资或非货币出资不具备向资本出资的特性,也就是说,这类出资只意味着非管理性投资人获得了参与分配该业务活动的利润的权利,非管理性投资者不是该管理公司的股东。

4)以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合资经营

最常见的企业合作方式之一就是风险共担(合资)。西班牙法律将一方或几方进行的运作方式归纳为以下几种:

临时企业联盟(UTEs)

经济利益集团(EIGs)

按参与份额共担损益的合资形式(Silent partnership)

以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合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