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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


2013年04月15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通过签订代理合同,被称为代理的自然人或法人有义务以持续或稳定的方式,作为对其酬劳的回报,向另一方承担推动由另一方出资进行的商业行为或交易,或者由另一方出资以另一方的名义推动并完成这些商业行为或交易,作为中介,代理不承担这类交易的风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合同的基本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代理商是独立的中介。

---代理商以持续或稳定的方式向企业家承担由其出资进行运作的责任。

---商业代理人不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以一个或几个企业家的名义和费用开展工作。

---酬劳是一项基本要素,因此法律将无酬劳的代理人排除在它的执行范围之外。

代理商必须本人或指派其雇员进行商业谈判,此外,还必须完成由其所承担的商业协议和交易(如果代理合同中如此规定的话)。代理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作为一项普遍责任,代理商应尽力地、善意地开展工作,保证其委托人的利益。

---除非委托人授权,否则代理商不得将其业务向他人转包。

---代理商被授权在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就商业协议或交易进行谈判,但只有在委托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协议。

---所有代理商均可以以不同的委托人的名义开展工作,但所对应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雷同或相似,除非现有的委托人明确表示同意。

代理商的报酬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一笔固定的数额、佣金或两者的组合。如果未能就报酬的类型达成协议,那么应按照代理商业务所在地的商业惯例确定报酬的类型及比例。如果没有可以参照的商业惯例,应根据交易的各方面的综合情况确定报酬。

一旦代理合同结束,用以限制允许代理商进行活动的范围的商业限制性条款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从合同期满之日起计算。

从税务角度看,确定该商业代理是否构成委托人在西班牙的常设机构是一个关键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依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