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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


2013年04月15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1999年第644号国王令修改了以前的外资制度,实现了外国在西班牙投资的完全自由化(其中存在某些特殊和例外情况,我们将在下文中作出说明),消除原有的“事先核验”的要求。该项新条例的目的是使西班牙国内法规与欧盟条约第73B及其后的条款中关于资本流动自由的法规相适应。

这项新条例最突出的方面有以下几点:

——建立了一项对于外国在西班牙的投资和西班牙在外国的投资而言完全相同的制度。

——完全取消作为控制外资的手段的事先核验机制。根据普遍规则,外国投资只需在完成后,事后申报。但在普通规则之外还存在两种例外情况:

(1)当投资来自于时,避税地通常还需事先申报;

(2)当投资涉及直接与国防有关的业务领域,以及当投资方是非欧盟成员国,而投资对象是将作为该国外交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时,必须事先取得部长会议的批准。

——取消原先的外国投资必须在西班牙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合法化手续的强制性规定(法规中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也就取消了公证人原先承担的向外国投资登记中心通报投资情况的职责。

——某些金额未超过3,050,060.52欧元的外国投资(来自避税港的除外)被排除在国王令的执行范围之外(因而不必申报)。

——取消目前现行的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其它投资形式的分类。

——特殊行业中的外国投资条例不在此国王令的执行范围内。对在空运、广播、有战略意义的矿产品及矿产品原材料、电视、游艺、电信、私人保障、武器与炸药的生产、经销与分销及与国防有关的活动(在与国王令中规定的事先报批程序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中的投资,将执行各主管部门在行业专项法律中规定的要求,但不妨碍当这些要求被满足后,对其实行国王令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