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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规约束的投资


2013年04月15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受国王令规定的外资制度约束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参股西班牙公司,包括参与这些公司的组建,认购和购买其股票或股份以及其它任何法律规定的能使之获得表决权及其它非金钱权利的交易。

——建立分公司和增加配置给分公司的资金。

——认购和购买由居民发行的代表借贷的可转让证券(信用债券、债券、期票)。

——参与已在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登记中心注册的投资基金。

——非居民购买位于西班牙的、金额超过3,050,060.52欧元的不动产,或来自避税的地、金额不限的投资。

——与前一段有着相同特征的成立或参股合营公司、基金会、经济利益集团、合作企业和共同财产实体。

这里没有涉及的外国投资不受新国王令中规定的外资制度的约束。特别是那些金额未超过3,050,060.52欧元的不动产投资、合资经营及在基金会的投资被排除在外,除非投资来自避税港。 

此外,当参与性借贷的加权平均偿还期在5年以上时,以前曾被视为须受申报/核验制度约束的投资,现在也被排除在国王令的执行范围之外。

被排除在国王令范围之外的外国投资已完全自由化(虽然有时会与行业性法规的执行相抵触),不必对于投资作出任何通报。但在任何情况下,有关要求通报对外或来自国外的货币流动的外汇管制法规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