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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并购德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2013年12月09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鉴于中国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行业、法人性质、规模、管理模式等方面不尽相同,并购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超出常规的问题。在并购德国企业过程中,中方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评估,不仅要关注出售价格和有形资产,而且要对市场、行业进行战略分析,正确评价目标公司无形资产;不仅对目标企业的现状,还应了解最近几年的情况,以及潜在的风险,遗留的债务和义务;不仅从纯经济的角度考虑并购方案,还应考虑德国的法律、税收、环保、人力资源等因素;

(二)企业内部的并购班子非常重要,它不仅要指导并购的每一个步骤,而且要确保对内、对外各个环节做出最佳抉择和反应。参与对外谈判的成员应有一定的决策权,不能事事请示,延误最佳时机。谈判人员最好能直接用英语或德语交流。

(三)应及时聘请投资顾问和税务、法律、审计、市场、人力资本、环保和生产方面的专家,协助本企业制定战略计划,管理项目,评估目标企业,参与合同谈判。

(四)并购合同是并购交易的法律文件。中国企业应对合同陈述与保证、维持现状、风险分担及索赔等条款再三斟酌。

1.陈述与保证条款是防范并购风险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要求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对其任何与并购相关的事项做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2.维持现状条款,在并购合同签订后至资产交割期间,企业的管理权仍在出售方手中。并购方应要求目标公司维持现状,所有重要决定应事先征求并购方的意见。

3.风险分担条款,为规避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风险,中方应在合同中订立“或有债务在交割时由目标公司自行承担”和“交割后发现的或有债务,如目标公司未曾如实陈述,无论是否为故意或过失,均由目标公司承担”的条款。

4.索赔条款,为防止出现无法落实索赔的情况,中方可要求设置提存条款,即规定一个较长的期限,将并购款存放在第三方(一般为公证师),以避免中方利益受损。

(五)并购德国破产企业时应注意的风险

1.破产撤销权风险

德《破产法》规定,如发现破产人在申请破产至启动破产程序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特定的债权人可行使破产撤销权,即向破产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索赔由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因此,并购方并购破产公司时应考虑“破产撤销权”可能带来的风险。

2.补缴应纳税款、承担债务的风险

德《捐税法》(AO)第7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公司,应承担被并购公司未尽的纳税义务。

德《商法典》(HGB)第2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公司的股权,同时应承担被并购公司的债务。

3.接管员工的义务

德《民法典》第613a条规定,破产公司的员工全部由并购方接管。

4.并购破产公司后,原来的合同(如供货合同、租赁合同、许可证生产合同等)因签约方的变更,并不自动继续有效,应同有关方面重谈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