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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2013年12月09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投资主管部门

德国政府未设立相关政府部门针对国外投资进行专门管理,但德国联邦银行担负对国外投资进行统计的职能。德国政府贸易与投资促进署(GTAI)及各联邦州经济促进公司为前往德国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相关服务。

投资行业的规定

【重点推荐的行业】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结合德国政府投资促进机构发布的招商信息,推荐中国企业赴德国投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医药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子设备制造、贸易、分销、交通运输、金融以及研发等产业领域。

【禁止投资的行业】德国没有针对外资企业制定的专门法规,也没有专司外资企业管理的特设机构。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允许德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限制。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如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领域现在也已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须对投资者个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和核垃圾处理项目(根据德国《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保护法》)。即使是投资武器生产项目,德国的《武器法》也只是规定,如果不是德国籍投资者,项目有可能不被批准。

【需要特殊批准的行业】在德国,从事某些行业和经营某些项日需要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这些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要求,保证企业有足够的人员、技术或者经济实力,以及企业必须拥有的可信度、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联邦排放倮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审核规定。还有在《药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监理法》等法规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审批规定。再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对企业进行超过25%的收购要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需要审批的理由很多,涉及到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管理,在此不做一一列举。

德国认为,对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没有必要制定限制政策和采取措施,只要在审批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对不允许的项目不予受理就可达到限制的目的。

【需要具备技师证的行业】在德国从事某种手工业经营活动,需要投资者有相应的技师证,或者雇用拥有技师证的人员担任企业领导。工程师、大学毕业生和通过国家考试的技术人员不需要技师证便可开展经营活动。从2004年1月1日起,需要具备技师证才能开业经营的手工业行业减少到41个,主要涉及建筑业、机械行业、电气业、医疗业等。在德国有53个手工业职业不需要技师证。

投资方式的规定 

德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无具体限制与规定,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德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