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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鼓励


2013年12月10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冰岛着重于提供良好的商业环境,包括低企业税、有竞争力的劳工和工资成本以及低廉的能源价格。政府针对冰岛的初始投资出台了全新的投资鼓励政策。具有成本优势的工业厂址遍布冰岛。各个地方政府还可以提供某些投资鼓励。

但是,作为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冰岛可以获得欧盟的研发基金,提供给冰岛的研发项目或与至少一个其他成员国公司共同建立的合资公司。

新产业创投基金和科研基金等机构还可就具体项目提供资助。

自1999年起,在冰岛进行电影和电视制作可以得到特别的鼓励,制作必须在冰岛完成。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司在冰岛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即被视为是在冰岛设立的。冰岛对制作经费没有要求,但影视作品必须推广冰岛的文化并表现冰岛的历史和自然。目前,影视制作可以得到20%的制作成本返还。

2010年1月1日以后,任何公司都可申请创新公司的认证,从而获得特别的税收优惠。

创新公司可以在每年报税的时候从公司所得税里减去其研发投入的15%。从其它公司购买研发服务也是可以免税的,最高金额为75,000,000冰岛克朗的15%。

针对冰岛的初始投资的全新的投资鼓励政策,目的是促进在冰岛商业领域方面的初始投资,以提高冰岛的整体和区域发展的竞争力为目的,本法案不适用于提供合法的金融、保险以及股票业务公司的投资。

1)直接的现金奖励;

2)减免一定的税收和公共费用;

3)新投资相关的培训成本的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大培训成本奖励为欧元2百万;

4)投资建立中小企业的相关奖励。奖励分别为确定的中型企业的最大投资成本的10% 和小型公司的20%,最高每个项目750万欧元;

5)研究和发展项目的奖励可以作为投资项目成本的百分比给予;

6)奖励与环境相关的新投资;

7)某些法律规定的一般减免。

地区性奖励

本法案所包含的相关新投资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方可获得奖励。

1)必须为投资项目建立独立的公司;

2)必须提供关于项目的详细信息,项目关联的各方以及融资情况;

3)项目在没有项目申请人与工业部签订合约前不可以立项,而且须说明奖励政策的给予是项目在冰岛实施的必要条件;

4)至少65%的项目投入的融资不含有国家奖励,至少20%的项目投入的融资必须是申请奖励一方的自有资金;

5)项目预期的年收入不得低于3亿冰岛克朗或者在项目运转的前两年创造至少20个就业机会;

6)可行性报告必须显示,新投资将会给冰岛经济和社会带来利益,如增加就业、地区发展、出口、税收、发明以及科技水平的增加;

7)投资必须是初始投资,项目的设备采购必须是新的或者基本全新,以及符合健康和污染保护的要求;

8)投资必须在冰岛的相关地区至少运转10年;

9)接受国家鼓励的公司必须遵守冰岛的法律,包括健康和环保的法律。投资项目必须被认为是合适的;

10)公司以及其所有人不可在冰岛国家和地方以任何形式拖欠税款,也不可以如31节中《竞争法》中的有任何索赔事宜,不可以有任何融资问题,或者按照EFTA监督管理局国家援助条例,正在接受援助和重组者;

11)公司的拥有者或者执行总裁必须是法人,在正常和健康的商业活动中声誉好,没有污点。在过去5年没有申请过破产,也没有因为在竞争、私人和有限责任公司运作方面、年度审计、破产方面以及支付公共费用等方面受到惩罚。没有因为商业活动而触犯一般刑法。

奖励的申请应该递交给工业部,由专门委员会评定。冰岛投资促进局对项目进行成本、利润以及相关联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分析。委员会在冰岛投资促进局的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向工业部长提出评估结果。工业部长根据委员会评估结果依据“投资奖励法案”给出奖励方案,根据不同的投资项目,奖励可以有多种形式。

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届时,将评估是否需要延长有效期,在有效期内签订的投资合约不受政策到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