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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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或有限纳税责任


2013年12月1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纳税实体,如丹麦A/S 和ApS 公司,需履行完全纳税责任,通常就其全球收入进行纳税。然而,丹麦有一条独特的税法,即在某种情况下,丹麦公司的海外分支和丹麦以外的房地产收入不需要在丹麦纳税。由于避免了总部和分支结构的双重征税,丹麦是建立公司地区总部的理想之地。

在丹麦拥有永久性机构(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从永久性机构建立伊始便需承担有限纳税责任。某些丹麦境内资源的收入,如房地产收入,亦需承担有限纳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