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nglish

所在位置:首页 > 境外投资 > 投资丹麦 > 政策法规 > 正文

外部分红


2013年12月1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下述情况,丹麦公司可以向其他外国公司分红而不需要缴预扣税:

外国公司持有丹麦公司附属股或集团股,且位于EU/EAA 内或其他与丹麦签订有效的双重税务条约国
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税务条例或欧盟母子公司条令,接受分红的公司可申请股息税的减免。

因此,多数外国公司在获得丹麦全资子公司分红时可免缴股息税。

如持股公司所持分红公司的股份为组合股,且该公司所在地已与丹麦签订了税务条约,必须分享税务信息,则持股公司需缴纳15%的预扣税。否则,持股公司需缴纳28%的预扣税。(2012 年为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