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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发力成为外国投资的沃土


2018年11月09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日前,在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印度投资研讨会上,印度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夏安图(Atul Sharma)、合伙人兼中国事务部负责人白大山(Santosh Pai)介绍了印度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及相关领域的法律动态。

白大山指出,根据世界银行的2018营商指数,印度在其他190个国家中排名第100位。按照2017年初的指数,印度排名第130位。这一评估主要来自三个关键参数——解决破产、纳税和保护少数投资者。可见,印度在上述方面获得不小的进展。目前,印度正寻求到2020年挤进前30名。

“过去两年的改革,废除了冗余的政府机构;单品牌零售从之前的外商持股上限49%到目前的100%外商持股并且无需政府前置审批;电商领域的政策放宽,允许交易平台类电商100%外资控股;对于医疗器械,政府承诺大部分的器械都可以基于自动路径进入印度市场并且外资持股上限可达100%。”白大山称,外资进入印度有两种途径:自动路径和政府审批路径。

白大山介绍,目前外商投资在印度的行业门槛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禁止进入的行业:彩票业、烟草卷烟行业、不对私人投资开放的行业(如原子能之类的活动和领域);二是完全开放的行业:各类农业和畜牧业、采矿业、酿酒、电力、港口建设、新型城镇综合体、保健、旅游、工业园区建设、石油化工、铁路、医疗设备等;三是不完全开放的行业:私营部门银行、保险业、中小型制造业、多品牌零售(超级市场)等。

据悉,争端解决法律的修订、新出台的《公司法》、新《破产法》和《破产法》的修正案使印度成为外国投资的有利目的地。

“之前印度以临时仲裁为主,现在也有以国际标准设立的仲裁机构。”夏安图介绍,一般来说,临时仲裁是由独任仲裁员或者三个仲裁员组成,当事方可在仲裁条款中提名仲裁员,也可在争端发生后提名仲裁员,仲裁当事方可以决定仲裁程序。机构仲裁需要指明仲裁机构,出现争端时,任一当事方都可以向仲裁机构要求组成仲裁庭。目前,印度当地也有一些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比如,印度仲裁理事会、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孟买国际仲裁中心、印度国际和国内仲裁中心(在孟买、新德里和金奈有分支机构)等。此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在印度也有分支机构。

夏安图提醒企业注意,从发出仲裁通知开始12个月之内,仲裁庭就必须给出裁决,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宽限6个月(只能宽限一次)。超过上述18个月时限的决定只能由法庭做出。如果仲裁员不遵守以上时限,则其任期和仲裁员聘任资格自动终止,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暂停仲裁程序。

此外,夏安图还强调,要在印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国必须是《纽约公约》或者《日内瓦公约》签约国。此外,上述签约国也必须要被印度司法部在印度官方公报上以公示的方式承认该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基于《纽约公约》)可以在印度执行。印度于2012年3月19日在其官方公报上承认了中国,因此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印度执行。“一旦法院通过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则失败一方需要就裁决规定的金额向获胜方清偿。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裁决之前,获胜方需要自行向法院出具对失败方财产等调查信。”

“对于按照印度1956年《公司法》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公司,但公司的核心管理和控制权位于印度境外的,若企业需要仲裁,不属于国际仲裁范围。”夏安图提醒说。

印度作为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经济体,其巨大潜力正吸引着各国的投资者前来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