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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申报可参考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


2018年06月05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自3月1日实施以来,给市场带来不少新变化。一方面,11号令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部分时限要求,给企业境外投资带来了不少便利。另一方面,11号令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等环节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很多企业负责人在申报备案过程中出现困惑:新项目需要核准或是备案?该填表还是写申请书?如何填写项目影响分析?

“11号令给我们对外投资工作带来了很多新变化,尤其在申报程序和材料方面。但我们对此没有太多研究,目前的状态是等着看其他公司如何参与。”一位民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此,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宇指出,企业可以通过参考11号令配套的格式文本进行境外投资申报。据了解,在11号令正式实施后,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共包含15个文件,为企业境外投资申报提供了格式文本及具体填写指南。

填报指南显示,投资主体情况、投资目的地、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融资方案、项目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五个方面的内容,是国家发改委重点审查的内容,也是国家发改委分析判断项目是否符合核准条件的主要依据。而项目背景情况、配套条件落实情况、财务评价、主要风险分析等内容,仅供国家发改委在核准审查过程中了解情况,不作为审查重点。

根据11号令和填报指南的要求,境外投资申报根据项目不同,分别按核准、备案、报告三种方式进行管理。郑宇强调,企业应高度重视申请核准制的项目。在上述三种管理方式中,对适用核准制的项目要求最为严格,需要通过填写申报书的方式进行申报。而适用备案制与报告制的项目主要以填写表格的方式进行申报。

郑宇以投资目的地为例,介绍了申请核准制项目的申报情况。“企业填写投资目的地的有关申报内容时应注意,投资目的地包括投资直接目的地、最终目的地、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郑宇表示,比如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企业a,由a在乙国设立企业b,再由b和出售方签署关于收购丙国企业股权的协议,则投资主体应阐明整个投资路径,该项投资的直接目的地为甲国,最终目的地为丙国,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为乙国。同时,投资地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应按投资路径逐一说明投资目的地的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投资目的地政治和安全局势是否适合开展投资、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准入和监管政策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自然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经济金融形势、社会文化环境等。而以备案、报告方式申请的项目只需列明投资地点,不需说明投资目的地的投资环境情况。

针对企业普遍比较头疼的项目——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郑宇也作了相关介绍。他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如项目对所在行业技术进步、结构升级、国际竞争力提升有何影响,对上下游行业、关联行业发展有何影响,对我国产品、装备、技术、品牌、标准走出去有何影响。二是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项目对我国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能源资源外部供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有何影响。三是对国家关系的影响。如项目是否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原则,对于共建“一带一路”有何影响,对于我国与有关国家经贸往来、人文交流有何影响。四是是否涉及我国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如是否涉及我国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资源、产品、技术、服务等,是否对我国履行有关国际义务(如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其中,以报告方式进行申请的项目,不包含是否涉及我国禁止开展境外投资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