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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框架


2018年08月23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埃及政府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所期达到的目标为(一)引导本地企业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他们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二)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性,鼓励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埃及是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成员,加入的条约包括:《TRIPS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人的日内瓦公约》《建立世界网络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法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有关集成电路华盛顿知识产权条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关于货物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指示的马德里协定》《关于用于商标注册目的的货物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以及《关于国际专利分类的斯特拉斯堡协定》。2008年4月,埃及通知WTO,其接受关于修改《TRIPS协定》的议定书。埃及正在考虑加入《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制作人公约》和《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第82/2002号知识产权法是涵盖《TRIPS协定》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领域的统一法律。行政法令1、2、4于2004年发布,行政法令3主要涉及著作权和相邻权,于2005年发布。总统法令第26/2015号修改了法律关于植物品种的规定,以便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2017年3月,埃及议会批准了关于埃及加入UPOV的第84/2017号总统令。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明确了受保护的标的,规定了授予的权利及例外,并设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补救手段和程序,包括民事和行政程序、救济、临时措施、刑事程序、罚款和制裁。

埃及的知识产权立法没有明确允许或禁止平行进口的规定。但是,埃及知识产权法根据《专利法》第10条、《商标法》第71条、《著作权法》第147条、《植物品种条例》第198条,采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穷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