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nglish

所在位置:首页 > 境外投资 > 贸易摩擦应对 > 正文

越南对涉华化肥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


2020年03月16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3月3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715/QD-BCT号决议,决定第一次延长进口化肥(越南语:phẩm phân bón DAP, MAP)的保障措施,具体如下:2020年3月7日~2021年3月6日保障措施税为1,050,662越南盾/吨,2021年3月7日~2022年3月6日为1,029,219越南盾/吨,2022年3月7日~2022年9月6日为1,007,778越南盾/吨,2022年9月7日起为0。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3105.10.20、3105.10.90、3105.20.00、3105.30.00、3105.40.00、3105.51.00、3105.59.00和3105.90.00。

2017年5月12日,越南决定对进口化肥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8年3月6日,越南对进口化肥作出保障措施终裁。2019年9月3日,越南贸工部发布第2700/QD-BCT号公告,对进口化肥启动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