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nglish

所在位置:首页 > 境外投资 > 投资蒙古 > 政策法规 > 正文

企业税务


2015年08月3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按照2013年颁发的蒙古国投资法,在完成在蒙缴税义务后,投资者有权对其在蒙资产和收入进行无障碍转出。

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下三种指标缴纳税收:

—其中包括营业收入:

a)经商业务

b)证券资本收益

c)外币汇率收益

—其中包括物业收入:

a)租金

b)版税

c)股息

d)利息。出售物资收入利息(除了股票和证券之外,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蒙古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计税率计税方式,有10%和25%两种税率:年收入30亿蒙币以内(约220万美金)应缴纳10%的税,年收入金额超过30亿蒙币应缴纳25%的税。

特定类型的收入有不同的税率。

来源

适用税率

股息

10%

特许权使用费

10%

利息

10%

赌博,博彩游戏和彩票

40%

销售不动产(总额)

2%

销售权(总额)

30%

增值税

对于蒙古本土和进口到蒙古国的应税商品和服务来说,应征增值税率为10%。

应纳税营业额超过1千万蒙币时以增值税的目的纳税人需要登记蒙古国税务机构。当纳税人的营业额超过1千万蒙币8百万或投资超过2百万美金也可以自愿登记。

应税营业额超过1千万蒙币时,纳税人应向蒙古国税务机构登记其增值税。应税营业额超过8百万蒙币时,或当在蒙投资金额超过2百万美元时,纳税人亦应自愿登记其增值税。

蒙古国征收增值税的有以下几项:

1.在蒙境内从事的劳务,提供的服务

2.在蒙境内销售的商品

3.进口到蒙古国境内进行销售或使用的商品

4.用于在蒙境外使用或消费而出口的商品。

关税:

大多数进口商品加收5%的从价关税,而有些要增收季节税。某些出口货物还要缴纳特定关税。任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均要缴纳关税,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其他税费。

个人所得税

蒙古永久居民纳税人应缴纳其在世界各地的收入税费。蒙古永久居民纳税人为:

—在蒙拥有住宅的个人;或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蒙居住满183天或更久的个人。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蒙国非居民纳税人应缴纳其在蒙境内收入税费。蒙古非居民纳税人为:

—在蒙无住宅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蒙居住满183天或以下的个人。

来源

使用税率

就业收入

10%

商业和专业收入

物业,即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出售证券、股票获得的资本收益

销售不动产(总额)

2%

科学,艺术作品,发明,产品;设计和实用设计(总额)

5%

设计和实用设计(总额)

体育比赛,文艺演出,以及类似的收入(总额)

博彩游戏,赌博和彩票(总额)

4%

税收协定

双边外国税收抵免只适用于蒙古国居民。为避免双重征收,蒙古国使用“税收减免法”。在这种情况下,已付外国税款的金额可作为在蒙应付同一收入或财产的抵免额。然而,此类税收抵免额不应超过在蒙同等收入额应纳税款的总额。

以下图表列出了支付给另一缔约国的在蒙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百分比),其中,此处的收入与在蒙常设机构无关。

序号

国家

签订日期

执行日期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1

奥地利

2003.07.03

2004.01.01

5-10

10

5-10

2

比利时

1995.09.26

1999.01.01

10

10

5

3

保加利亚

2000.02.28

2001.01.01

10

10

10

4

加拿大

2002.05.27

2003.01.01

10-5

10

5-10

5

中国

1991.08.26

1993.01.01

5

10

10

6

捷克共和国

1997.02.27

1999.01.01

10

10

10

7

法国

1996.03.18

1999.01.01

5-15

10

5

8

德国

1994.08.22

1997.01.01

5-10

10

10

9

匈牙利

1994.09.13

1997.01.01

5

10

5

10

印度

1994.02.22

1994.01.01

15

15

15

11

印度尼西亚

1996.07.02

1998.01.01

10

10

10

12

哈萨克斯坦

1998.03.16

2000.01.01

10

10

10

13

韩国

1992.04.17

1992.01.01

5

5

10

14

吉尔吉斯斯坦

1999.06.20

2001.01.01

10

10

10

15

科威特

1998.03.18

1999.01.01

5

5

5

16

马来西亚

1995.07.27

1997.01.01

10

10

10

17

朝鲜

2002.10.03

2005.01.01

10

10

10

18

波兰

1997.04.18

1998.01.01

10

10

5

19

俄国

1995.04.05

1998.01.01

10

10

根据国家法律

20

新加坡

2001.08.16

2005.01.01

10

10

5

21

瑞士

1999.09.02

2000.01.01

5-15

10

5

22

土耳其

1995.09.12

1997.01.01

5-15

10

10

23

乌克兰

2002.07.01

2003.01.01

10

10

10

24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01.02.21

2002.01.01

根据国家法律

根据国家法律

10

25

英国

1996.03.23

1999.01.01

5-15

10

5

26

越南

1996.05.09

1997.01.01

10

10

10

 

目前,蒙古国已与2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终止了与科威特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该项协定的终止日期分别为2015年4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

税收优惠

根据蒙古投资法,对投资者提供的投资支持之一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种类型:

—免税;

—提供税收激励;

—使用加速方法计算抵扣折旧费用;

—根据未来收益计算可扣除的损失;

—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员工培训费用。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可免除进口机器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

—建立建筑材料、石油和农产品加工及出口产品的工厂;

—建立使用纳米技术、生物技术或创新技术的工厂;

—建设发电厂和铁路。

纳税申报

纳税人、税务代理或其他代表应把税务报告交给税务机关。自2013年起,税务局启动了电子系统。获得税务机构的电子签名后,纳税人即可提交电子税务报告。

税收稳定性

如投资申请满足蒙古投资法(2013年)规定,打算在蒙投资的法人可获得一份稳定证书。

稳定证书是由蒙古投资局颁发的用于稳定指定时间内税率的证书文件。

根据投资规模和目标区域,稳定证书中的以下四种税率在5年到18年保持稳定:

1.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3.关税

4.版税

发放稳定证书的条件为:

  • 基于规定区域;
  • 环保;
  • 新的技术和技术诀窍;
  • 稳定的就业机会。

同时,应投资者要求,对于期望在蒙投资5千多亿蒙币用于稳定其在蒙经营环境的投资者,蒙古政府可与其签订《投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