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近日,阿联酋通过No. 15 of 2023法令对2018年的仲裁法进行部分修改。此次修改仲裁法意味着阿联酋希望提高以阿联酋为仲裁地的仲裁的效率并为仲裁提供更加灵活的程序。该修改的部分已在2023年9月16日生效。
一、概要
本次修改的2018年仲裁法的法条包括第10条仲裁员的选任,第23条仲裁程序,第28条远程庭审和使用现代科技,以及第33条开庭和证据出示。
1. 第10条 仲裁员的选任
经修改的第10条取消了之前无法选择仲裁机构董事会、行政管理人员和普通行政人员担任仲裁员的限制。即如果上述人员满足当事人的对于仲裁员的要求,也可以被选任为仲裁员。但是上述在仲裁机构担任职务的人员需要披露其在仲裁机构中所承担的角色,并且需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在仲裁机构任职的人员一旦被选任为仲裁员后将禁止参与任何仲裁机构的决策,而且该人员在一年以内可以被选任为仲裁员的次数有明确限制。
为了区分此类人员的仲裁职责和行政职责,仲裁机构必须实施强力监管,包括定期提交反馈报告等,以保持仲裁员本身所应该具有的公正性、独立性。
2. 第23条 仲裁流程
修改后的第23条重申当事人有权选择适当的仲裁程序的权利,包括适用本地仲裁程序或境外仲裁机构程序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选择适当的仲裁程序达成合意,本条(即新修改的第23条)将允许仲裁庭在考虑到法律适用、公平公正以及国际公约等因素后,选择适当的仲裁程序。
3. 第28条 远程庭审以及使用现代科技
修改后的第28条允许当事人选择更加灵活的审理方式推进仲裁程序进行。具体而言包括,允许当事人合议是否需要现场开庭或者使用各种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开庭。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仲裁庭则有权在考虑到各种情况,并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选择最适合当事人的开庭方式。
仲裁机构需要确保其具有支持线上开庭的设备和各类软件系统。另外,线上开庭也需要符合各类线上开庭的规则以及相关国家的规定。
4. 第33条 开庭和证据出示
修改后的第33条赋予仲裁庭灵活管理案件的权利。具体而言,仲裁庭在是否采取现场庭审和“书面审理” 之间具有决定权。仲裁庭有权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在适当的阶段安排现场庭审。
此外,在法律并未规定,且不违反公共政策的前提下,仲裁庭有权决定适用合适的证据出示规则。仲裁庭有权决定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可采纳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这包括事实证据和专家证据。仲裁庭也有权对证据交换的时间、形式和方式有决定权。
二、 结论
上述条款赋予仲裁庭较大的权限来推进仲裁流程和证据出示, 这对于保证公平和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声明
本文只是对阿联酋仲裁法修改(法令NO.15 of 2023)英文文本的字面理解。英文文本的内容可能与阿拉伯文原文有所不同,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承担因引用本文而产生的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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