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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查明更新(2024-1-9)

2024年01月10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2024年01月10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近日,贸法通平台摘取近期国内发布的部分经贸投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供企业查阅。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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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三)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转让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暂时出境修理货物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暂时出境修理复运进境的货物。 

(四)海南省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登记、运营自用、监管等规定,以及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 

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及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监管等信息。 

(五)本政策措施所称“暂时出境”的期限由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货物修理合同及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超过“暂时出境”期限复运进境的货物,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二、关于暂时进境修理

(具体内容请扫码查看全文) 

三、关于暂时进境货物 

(具体内容请扫码查看全文)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公布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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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部

关于2024年下半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商救济立案函〔2023〕118号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鉴于英国已于2021年1月1日脱离欧盟,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如涉及欧盟,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期终复审时,应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

四、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五、如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将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一览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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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1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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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主要框架内容如下:)

一、许可证的申领

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

三、货物通关口岸

四、出口许可机构

五、实施时间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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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2年第42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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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

2023年 第58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下载: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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