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世界最大内陆国,位于亚欧大陆中部,与俄罗斯、中国等国接壤。人口约2037万(2025年6月),首都阿斯塔纳,货币名称为坚戈。政局稳定,法律体系较为完善。2025年6月,习近平主席赴哈出席第二届中国—中亚峰会,双方签署多项合作文件。哈萨克斯坦是中亚最大经济体,固体矿产资源丰富。中资企业正积极投资能源矿产、基建、新能源、农业科技和制造业等领域。2026年3月,哈萨克斯坦通过宪法公投,在宪法层面首次明确外国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并强化司法约束,为在哈中资企业提供了从“政策承诺”走向“宪法保障”的有力支撑。本文旨在梳理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框架与准入规则,为拟赴哈投资的中资企业提供基础性法律指引。
一、外国投资管理部门和法律制度
(一)主管部门
哈萨克斯坦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外交部投资委员会、国民经济部、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
(二)核心法律体系
2015年10月29日,哈萨克斯坦发布《企业经营法典》(Entrepreneur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自2016年2月1日开始生效,替代此前的《投资法》作为在哈投资的外商企业主要法律文件,连同《民法典》、《有限及附加责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底土和底土资源利用法典》、《税法典》、《银行和银行业务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哈萨克斯坦的外商投资基本法律制度。
二、外国投资重点法律规定
(一)基本原则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制度,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是2015年10月出台的《企业经营法典》,根据该法典及相关配套文件,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并无特殊优惠。这意味着哈萨克斯坦已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对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实行统一的法律保护,但同时也意味着外国投资和外资企业不再享有任何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特惠政策,仅针对个别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等。
(二)行业限制
虽然哈萨克斯坦法律原则上赋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战略利益的行业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和禁止。
1. 完全禁止外资投资的行业
哈萨克斯坦对外资虽无特殊优惠,但投资者可通过与哈萨克斯坦政府或相关部分直接签订投资协议,享有特定项目下的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哈萨克斯坦法律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通过禁止签署投资协议的方式对涉及国家安全等行业外商投资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规定以下活动禁止签订投资协议:
(1) 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流通有关的活动;
(2) 生产和(或)批发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活动;
(3) 彩票活动;
(4) 赌博业务领域的活动;
(5) 与放射性材料流转有关的活动;
(6) 银行活动(或某些类型的银行业务)和保险市场活动(保险代理人的活动除外);
(7) 审计活动;
(8) 证券市场的专业活动;
(9) 数字采矿领域的活动;
(10) 信贷局的活动;
(11) 安全活动;
(12) 与民间和军用武器和弹药交易有关的活动;
(13) 在矿产资源领域的活动,包括采矿活动;
(14) 矿产销售,包括贸易活动,煤炭、石油销售活动。
2. 外资持股比例受限的行业
(1) 银行业。外资银行分行禁止设立;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收购银行10%及以上有表决权股份需事先批准。
(2) 保险业。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萨克斯坦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 大众媒体:哈萨克斯坦2024年发布的《大众媒体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不得担任负责人。
(4) 矿产行业。哈萨克斯坦现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主要是2017年颁布并于2018年6月29日实施的《底土和底土资源利用法典》,确立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基本原则,对固体矿产、碳氢化合物和铀矿实行分类监管。在投资准入方面,2025年12月26日,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了《关于对〈底土和底土资源利用法典〉就碳氢化合物和铀领域底土资源利用改进问题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律》,铀矿开采的外资持股上限已从不超过50%收紧至不超过25%(新协议)或10%(延期情形)。
(5) 土地投资。2021年5月,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签署《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问题若干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案》,全面禁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外资参股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国际机构、国际参与的科研中心、未入籍回归移民获得农用土地私有产权和临时使用权。
三、哈萨克斯坦商业组织形式
哈萨克斯坦商业组织实行注册,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代表处为常见的外国投资者在哈注册的商业组织形式。此外,根据《企业经营法典》,在哈企业会按照平均年员工人数和平均年收入,划分为小型企业实体(包括微型企业)、中型商业实体、大型企业实体。
1. 有限责任公司(LLP)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人或数人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金按设立文件的规定划分为若干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是按照投入的比例对公司的经营亏损风险负责,适配贸易、制造、服务、物流等绝大多数行业。LLP的设立、出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解散清算等主要由哈萨克斯坦《民法典》、《有限及附加责任公司法》(About Limited and Additional Liability Partnerships)及《企业经营法典》规范。
2. 股份公司(JSC)
哈萨克斯坦分公开股份公司与非公开股份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适合大型投资、融资及拟上市主体;注册资本要求更高,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小外资企业较少采用。股份公司的设立、发行证券、并购收购等主要由哈萨克斯坦《股份公司法》(On Joint-Stock Companies)进行规范。
3.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处)
分公司或代表处是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代表总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行使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职能。代表处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能以公司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接受货物、完成公司指派的某项委托,主要用于市场调研、业务联络或前期准备。
4.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私营公司(AIFC PC)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是位于阿斯塔纳的特别金融区域,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法院和仲裁中心,以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体系为基础运营。在AIFC的管辖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可注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简称PC)。AIFC的私人公司没有最低股本要求,至少有一名股东(法人或自然人)和一名董事(自然人)。
信息来源:
1. 商务部:哈萨克斯坦概况
https://kz.mofcom.gov.cn/hskstgk/art/2025/art_40cf003375444d9cbfa69da0fca6ff29.html
2.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托卡耶夫:新宪法将于7月1日生效 3月15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https://cn.inform.kz/news/fajiangyu7yue1risheng-3yue15ridingweiheguofari-e7dbaa/
3.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哈萨克斯坦(2025年版)
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hasakesitan.pdf
4. 外交部:习近平出席第二届中国—中亚峰会并作主旨发言
https://www.fmprc.gov.cn/zyxw/202506/t20250617_11651949.shtml
5. 哈萨克斯坦:《企业经营法典》
https://adilet.zan.kz/eng/docs/K1500000375
6. 哈萨克斯坦:《底土和底土资源利用法典》
https://adilet.zan.kz/eng/docs/K1700000125
7. KAZATOMPROM:Kazatomprom Announces Amendments to the Subsoil Use Code
https://www.kazatomprom.kz/en/media/view/announces_amendments_to_the_subsoil_use_code
8. 哈萨克斯坦:《大众媒体法》
https://adilet.zan.kz/eng/docs/Z2400000093
9.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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