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防范商标抢注?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保护原则上限于核准注册的国家或地区。企业应结合目标市场安排商标申请和保护。品牌商标被他人抢注,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影响市场经营:商标抢注可能限制企业在相关市场使用原有品牌,并引发侵权投诉、商品下架及诉讼等风险。
2.增加维权成本:企业可能需要启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或撤销注册等程序,并承担证据收集、翻译及代理费用。
3.影响商业合作:代理商、经销商等合作方抢注商标,可能引发商标权属争议,影响渠道管理和业务合作。
二、如何识别与预防商标抢注?
(一)开展注册检索
企业在产品上市、拓展境外市场或签订经销协议前,应通过目标市场商标主管机构的数据库及WIPO全球品牌数据库检索相同、近似商标,重点核查申请人、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日期及法律状态[]。
(二)识别重点风险
检索应覆盖核心品牌、外文名称及近似标识,并关注代理商、经销商等合作方提交的相关申请,结合商标使用及业务往来情况评估抢注风险。
(三)及时保存检索结果
发现疑似抢注申请后,应保存公告、检索记录等材料,记录申请号、申请人、指定商品和服务及公告日期,并及时核查可采取的救济程序和申请期限。
三、境内商标抢注的应对方式
下述境内程序依据现行《商标法》(2019年修正)。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应结合生效法律及衔接规定办理[]。
(一)商标异议
适用于争议商标已初步审定公告、尚未获准注册的情形。依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基于在先权利等法定事由提出异议;违反禁用标志、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等规定的,任何人均可依法提出异议。异议应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办理流程:
1.通过中国商标网核查争议商标申请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指定商品和服务及申请人信息;
2.结合在先注册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代理或业务往来关系等,确定异议事由及适用条款;
3.准备异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及支持异议主张的证据;
4.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注册大厅或邮寄渠道提交申请,按要求缴纳规费、补正材料及补充证据,并跟进审查结果[]。
(二)无效宣告
适用于已注册且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商标。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或个人可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情形请求宣告无效。依据第四十五条主张在先权利等事由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应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该期限限制[]。
办理流程:
1.核查争议商标的注册号、注册日期及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2.根据《商标法》相应条款确定无效事由,整理在先权利、商标使用、市场影响及业务往来等证据;
3.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评审业务申请”中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提交材料,或通过规定的线下渠道办理,并按通知缴纳规费;
4.按要求补正材料、补充证据并参加相关审理程序;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应与所主张的法律事由相对应。主张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本企业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重点提交在先使用时间、销售记录、宣传材料及对方知悉该商标等证据[]。
四、境外商标抢注的应对方式
(一)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下设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负责审理商标异议及注册商标撤销案件。
1.异议程序:适用于已公告、拟在主注册簿注册的商标。异议应在公告后30日内提出;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并在获准延长的期限内提交异议。
2.撤销注册程序:适用于已注册、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商标。申请人可依据《兰哈姆法》向TTAB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主注册簿商标注册超过5年后,可主张的撤销事由受到法定限制。
3.提交方式:住所位于美国境外的当事人,须由美国执业律师代理。一般通过TTAB Center提交异议通知或撤销注册申请,填写争议商标申请号或注册号、当事人信息、事实及法律依据,上传申请文件并缴费。针对《兰哈姆法》第66(a)条下马德里体系指定美国申请的异议,以及异议延期申请,须通过ESTTA办理;具体按USPTO现行入口操作。案件进展可通过TTAB Center或TTABVUE查询[]。
(二)欧盟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受理欧盟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申请。
1.异议程序:适用于已公告的欧盟商标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先权利人应在申请公告后3个月内,依据法定在先权利提出异议[]。
2.无效宣告程序:适用于已注册、存在绝对或相对无效事由的欧盟商标。恶意申请属于绝对无效事由,应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主张;异议程序应以法定在先权利为依据。
3.办理方式:在欧洲经济区无住所、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工商营业机构的当事人,须按规定委托符合EUIPO资格要求的代表办理。通过EUIPO在线服务提交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异议申请应列明争议商标、在先权利及异议依据;无效宣告申请应选择“EUTM / IR Invalidity”,明确无效事由、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及相关证据,并缴纳规定费用[]。
五、如何选择应对方式?
1.核查法律状态:根据争议商标的公告或注册状态,确定可适用的异议、无效宣告或撤销注册程序,并核查申请资格和期限。
2.评估权利与证据:结合在先注册、在先使用、代理或业务往来关系等事实,确定法律事由并整理证据;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主张,应综合考察申请数量、类别跨度、与经营能力的匹配度及真实使用意图等因素。
3.确定处理顺序:结合重点市场销售规模、争议对经营的影响及程序成本,确定维权顺序,并依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
六、实务建议
1.提前布局:结合销售地区和经营规划,在品牌发布前提出重点类别及目标市场的商标申请。境外可向当地商标主管机构直接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基于本国商标申请或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相关成员,保护范围由各指定成员依法审查确定[]。
2.持续监测:建立商标台账,记录申请号、注册号、公告日期、保护地区及异议截止日期,定期检索并关注重点市场的商标公告。
3.保存证据:留存首次使用记录、合同、发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及业务往来文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并可核验其形成时间。
4.规范合作:在经销和代理协议中明确商标权属、申请注册权限、禁止未经授权申请注册商标及合作终止后的处理安排。
5.委托专业代理:发生跨境商标争议时,应及时咨询熟悉当地法律的专业机构,并按照当地代理资格及程序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