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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业方案核准指南

政府对工业方案的核准指南是基于资本投资额与雇员人数的比率。比率低于每人5万5千令吉的投资案被划定为劳工密集者而不能获得工业执照或税务奖掖。不过符合以下任何准则的方案,可免受上述指南的约束:

增值为30%或更高者

管理、技术与监督人员指数为15%或以上者

有关方案从事或生产被列入受促进的高科技公司的活动和产品目录者

申请工业执照的现有的公司(先前被豁免者)

扩充产能与产品多样化

己领有执照的公司,如欲扩充生产能力或从事产品多样化计划以制造另外的产品,须向MIDA提出申请。

 

在马来西亚经商的方式

在马来西亚经商,可通过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进行:

由个人独资经营

由二人或更多人(但不超过20人)合伙经营

依据1965年公司法的规定由在本地注册的公司或在本地登记的外国公司经营

在马来西亚,一切独资及合伙企业均须依1956年商业注册法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登记。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于企业资金不足时,须共同及个别负责企业的债务及承担。合伙人可拟定正式的合伙契约以制定每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非是强制性的。

 

公司结构

1965年公司法涵盖马来西亚国内所有的公司。该法规定公司须向公司委员会注册后方能经营任何业务。

该法规定下列三类公司可被注册:

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的原则是其成员的负债,是依据公司组织大纲限定为已认购但仍未缴足(如有者)的金额

担保有限公司,其成员于公司清盘时的负债,是依据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章程限定为成员已承诺将捐献于公司资产的金额

无限公司,其成立的原则是其成员的负债额无限制

 

马来西亚最普遍的公司结构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可注册为私人有限公司(以其名称的Sendirian Berhad或Sdn Bhd部分识别),或公众公司(以其名称的Berhad或Bhd部分识别)。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大纲及章程如下者,可注册为私人公司:

限制股份转让的权利

限制其成员人数最多为50人,惟不包括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雇员及某些已离职的雇员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其股票及债券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以定期或随时可支出的方式存款于公司,不论有无利息

公众公司可直接成立;另一方法是依1965年公司法第26条把私人公司转变为公众公司。此类公司可向公众人士献售股票,惟:

它已向证券监督委员会登记其招股计划书

它已在发出招股计划书当日或之前提交一份计划书予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

公众公司可申请让其股票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惟须遵守该交易所所制定的条规。其后发行的证券(例如因购股权而发行者或红股,或因并购而发行者),则须获得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