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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


2013年05月0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1、投资主管部门

瑞士经济部下属的瑞士经济促进署是负责外国投资的部门,负责向来瑞士投资的外国企业提供各种咨询;参加并参与组织瑞士联邦委员代表团访问中国的代表团活动;举办大型投资环境推介会;组织各种宣传活动等。

2、投资行业的规定

瑞士政府采取鼓励外国企业在本国投资的政策,但对外资投向在政策上给予引导,主要表现为:对在工业领域的外来投资采取某种程度的限制性措施,以保护民族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防止大国控制其经济体系。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瑞士企业投放到市场上的股票分为两种,即控股股票(对企业资产和经营具有所有权和决定权)和商业股票(普通市场交易股票)。按照瑞士证券法规定,控股股票只能在瑞士人之间进行交易,商业股票的买卖则不受购买者国籍的限制。

瑞士对工业企业及其产品在环境保护及卫生安全标准方面有严格规定,在客观上对外国人在工业领域的投资构成一定限制。

瑞士对在第三产业领域的外国投资提供优惠较多,限制较少。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条件相对其它欧洲国家非常优惠。因此,很多欧洲企业都把总公司设在瑞士作为清算结算中心,进行合理避税。瑞士对企业资金和利润的转移基本上无限制,外来投资者具有较大的自由度。

在控制外来投资方面,无论是工业还是服务贸易领域,外商在瑞士投资建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开设子公司,其董事会或管理层必须大部分由在瑞士居住的瑞士公民担任;在不动产(房产和土地)的控制方面,国外个人和企业购买房产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授权,任何纯粹的金融投资、房地产商业买卖都是禁止的;通过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措施,对来瑞士的外国管理和务工人员人数和居留时间实行严格控制等等。

原则上,所有获得居住和工作许可的外国人都有权在瑞士进行商务活动、组建公司、向公司参股或设立分支机构,因为商业和职业自由是受联邦宪法保护的。这一基本权利适用于所有瑞士联邦公民和外国人,即意味着新组建公司无需征得有关当局的批准。瑞士同许多国家签有投资保护协定和投资促进协定,所有经济领域都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企业资本的多数也不必掌握在瑞方手中。对外国投资领域的限制只存在于铁路和邮政这些由国家垄断的部门;广播、电视业作为例外只允许瑞士公司经营,除此之外对外国人收购本国企业不设限。原有的对外国人在瑞士购置房地产的限制也几乎完全取消。

3、投资方式的规定

瑞士对于海外公司并购当地一般性企业原则上没有限制,根据不同的行业,并购企业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国人如欲收购瑞士重要的或大中型生产企业,收购要经过层层审议,手续繁杂。

4、对不动产的规定

在瑞士,外国人在没有经商许可证或主要住所的情况下也可购置房产,限制条件极少。对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的公民而言,根据瑞士和欧盟之间的双边协议,在瑞士购置房产的政策则更为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