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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工程商会关于认定承包工程施工单位资格和确定施工单位名录的规则条例


2013年12月18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1)审核、认定企业参加承包工程项目招标、公共采购招标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2)根据塞《公共采购法》、项目招标公告或政府部门决定,确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名单(即“商会施工单位名录”)。塞尔维亚国家工商会可授权地方商会确定施工单位名单;

(3)商会向通过资格认定、列入名录的施工单位颁发“招标项目施工企业名录登记证明”;

(4)申请登记进入“商会施工单位名录”的基本条件是:国内外法人、自然人作为施工单位须符合《塞尔维亚公共采购法》第45条和塞尔维亚关于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资质标准、基本条件和要求;

(5)公司注册地址在塞尔维亚境内的施工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登记“施工企业名录”。注册地址在塞境外的施工单位,除要满足上述规定和要求的条件外,还须具备的额外条件是:该施工单位所在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签订相应协议。满足全部条件后,才能申请登记名录;

(6)塞尔维亚商会于招标公告在塞尔维亚《国家公告》公布后的次日确定施工单位名录,并将名录发布在国家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网站上,或通过其它方式公布。